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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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7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 2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第 12 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 1.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 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 3法規內容-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第 7 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 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 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理論與實務問題探討(三
(2)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5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100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 ...
- 5修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輻射防護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及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