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就地合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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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請問「既存違建修繕」及「既存違建室內裝修」兩者差異是什麼 ...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第4項規定,屋頂既存違建如有涉及裝修行為,須申請報備並經核准始得施工,說明如下: (一)頂樓既存違建室內隔間更動、施作天花板等裝修 ...
- 2老屋既存違建「可整修或改建?」 答案長知識了
(以台北市為例,1964年1月1日以後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為既存違建),如果符合都市計畫和建築法規的規定,則可透過改正或補辦手續,將違章建築變成 ...
- 3北市府研議修法83年前既存違建可拆除 - 聯合報
台北市建管處今天表示,現行規定民國83年12月31日前既存違建,只要拍照列管就免查報拆除,市府將規劃修法,83年底前既存...
- 484年以前的違章建築不會被拆除?可以就地合法?
至於舊違建,還是有拆除的問題,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產權也無法登記。所以,絕對沒有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便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的說法,而且各 ...
- 5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是否即合法而無庸拆除?僅取得樓下住戶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五條:「新違建應查報拆除。 ... 四、 問題一:小南之主張無理由,蓋84年前興建之既存建物就台北市而言目前僅是行政機關暫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