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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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就其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視其應用科別,分類如下: 一、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

二、血液學、病理學及基因學。

三、免疫學及微生物學。

四、麻醉科學 ... 目前線上:1278人,瀏覽人次:65717665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 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 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 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二、調節或改善人 體結構及機能。

三、調節生育。

」「(第二項)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風 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屬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 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前項醫療器 材之品項。

」「(第四項)前項輔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 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 及軟體等產品。

」上開第二項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

第二條醫療器材就其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視其應用科別,分類如 下: 一、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

二、血液學、病理學及基因學。

三、免疫學及微生物學。

四、麻醉科學。

五、心臟血管醫學科學。

六、牙科學。

七、耳鼻喉科學。

八、胃腸病科學及泌尿科學。

九、一般、整形外科手術及皮膚科學。

十、一般醫院及個人使用裝置。

十一、神經科學。

十二、婦產科學。

十三、眼科學。

十四、骨科學。

十五、物理醫學科學。

十六、放射學科學。

〔立法理由〕醫療器材就其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之不同,視其應用科別予 以分類,而此分類之排序則參考美國FDA醫療器材分類情形。

另因第十類 所涵蓋之醫療器材,多為一般醫院及個人使用裝置,如病床、滅菌器、體 溫計、給藥器等,非屬特定學門,故其命名與其他類別有別,併予補充。

第三條醫療器材,依其風險程度,分級如下: 一、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二、第二等級:中風險性。

三、第三等級:高風險性。

〔立法理由〕醫療器材依據產品風險程度之不同分為三個等級。

第四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規定如附表。

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規定者外,其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特殊者,得依下 列原則判定其分級: 一、同一醫療器材符合二以上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 定之。

二、醫療器材附(配)件,其原廠產品說明書載明專用於特定醫療器材者 ,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該特定醫療器材等級定之。

三、二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適用於二以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四、以醫療器材作用為主之含藥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 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另定於附表。

二、醫療器材優先以附表所載之分類分級品項進行管理,其功能、用途或 工作原理特殊者,得綜合考量第二項所列原則,判定醫療器材等級。

其中,針對醫療器材組合產品之分級,須以其較高風險性之等級定之 ;且各該產品如為已核准上市者,仍應依原核准功能用途進行使用, 不因改採組合產品形式而有不同,併予補充。

附表 第五條醫療器材商或民眾,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醫療器材分級或其他相關事項 。

前項查詢者,應填具查詢單,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廠產品說明書:包括使用方法、功能及工作原理;其非正體中文或 英文版本者,應另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分類分級參考資料:美國、歐盟或其他國家對該查詢產品已為分類分 級之參考資料;無參考資料者,免附。

除前項文件、資料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查詢者提供其他相關 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醫療器材商或民眾得查詢醫療器材分級及其他相關事項,爰明定查詢者應 備資料及繳費事項。

第六條醫療器材之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未符合附表所列品項之鑑別範圍者, 其分級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醫療器材已有類似品於國內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者,其分級依類似品風險等 級定之,或依前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分級,依中央主管機關回覆之 風險等級定之。

〔立法理由〕由於科技發展快速,業者研發、產製之醫療器材可能創新多元,其產品功 能、用途、工作原理如未能符合附表或相關原則、或無類似品等級可參照 者或未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分級模式,應以最高風險等級定之,以確保產 品安全。

第七條本辦法除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 業已定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爰配合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然考量部 分訂定之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將影響現有產品管理等級之調整,基於 對原有既得利益者之權益保護,以避免重大衝擊,爰訂定緩衝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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