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進入住宅庭院偷車地院:構成加重竊盜罪(2021-08-31)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該院認為,竊車的地點位於屋外門口,但門口卻是在庭院內,認定竊賊侵入住宅竊車,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臺中地院指出,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1/09/1317:28 友善列印 《》 進入住宅庭院偷車地院:構成加重竊盜罪 法源編輯室/ 2021-08-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竊賊見機車停在住宅庭院內,鑰匙沒有拔,便將機車騎走。

該院認為,竊車的地點位於屋外門口,但門口卻是在庭院內,認定竊賊侵入住宅竊車,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臺中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見民眾的機車停在庭院內,鑰匙沒有拔,於是將機車騎走,沒多久就被警方查獲,遭檢方依刑法第321條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

審理時,男子不否認偷機車,但認為所偷的機車是停在民眾住處的大門前,他沒有進入屋內,不構成侵入住宅竊盜的加重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者,為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者,依同法第321條規定,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中地院最後表示,有關刑法第321條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罪,住宅指的是人日常居住場所,包括住宅前後院子,與住宅相附連的範圍,這些範圍與住宅密不可分,屬於住宅的一部份。

而男子雖沒進入住宅,卻進入住宅門前的庭院,因此構成入侵住宅的加重竊盜罪。

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321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8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臺北市大安區住宅竊盜犯罪環境差異之實證研究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