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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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6-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 ...
-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56、57、62 條(103.01.22 ...
-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四章保護措施 - 六法全書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
- 4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 ...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 ... 條. 第. 五. 項.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二十六. 條第四項之管理、輔導、...
- 5兒童少年的權益-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