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日本福島5 縣食品輸入政院提3 原則配套(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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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日本福島5縣食品輸入政院提3原則配套
法源編輯室/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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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八)日宣佈調整對日本食品的管制措施,開放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等地食品輸入,並提出三原則、三配套,由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產品進口,回歸科學檢驗,以比國際更嚴格的標準為人民食安把關。
由於日本在民國一百年發生三一一大地震,導致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隨即禁止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等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的食品輸入我國。
行政院指出,迄今各國大多已放寬相關管制措施,政府經過充分溝通討論後,宣布這項長達十一年的食品禁令將於今日解除,未來僅禁止福島五縣的野生鳥獸肉、菇類、漉油菜及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輸入。
行政院提出三原則與三配套,三原則包括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國人食安把關,三配套則是從「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產品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輻射安全證明和產地證明雙證證明、福島五縣食品於邊境進行逐批檢驗,之後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規定的法律授權,公告相關管理措施。
行政院說明,我國並不會進口核食,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輸入。
而參照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第2條規定,我國在乳品及嬰兒食品上,碘一三一的標準為五十五貝克/公斤,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的總和為五十貝克/公斤;在飲料及包裝水上,碘一三一為一百貝克/公斤,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的總和為十貝克/公斤;在其他食品上則都以一百貝克/公斤為標準,這樣的檢驗標準也比CODEX、歐盟和美國都更嚴格。
相關資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5條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第1-3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9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FDA食字第1100011453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食安管制法律短評-對受輻射影響食品安全進口管制制度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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