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日本福島5 縣食品輸入政院提3 原則配套(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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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本在民國一百年發生三一一大地震,導致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隨即禁止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等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的食品輸入我國。

行政院指出,迄今各國大多已放寬相關管制措施,政府經過充分溝通討論後,宣布這項長達十一年的食品禁令將於今日解除,未來僅禁止福島五縣的野生鳥獸肉、菇類、漉油菜及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輸入。

行政院提出三原則與三配套,三原則包括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國人食安把關,三配套則是從「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產品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輻射安全證明和產地證明雙證證明、福島五縣食品於邊境進行逐批檢驗,之後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規定的法律授權,公告相關管理措施。

行政院說明,我國並不會進口核食,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輸入。

而參照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第2條規定,我國在乳品及嬰兒食品上,碘一三一的標準為五十五貝克/公斤,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的總和為五十貝克/公斤;在飲料及包裝水上,碘一三一為一百貝克/公斤,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的總和為十貝克/公斤;在其他食品上則都以一百貝克/公斤為標準,這樣的檢驗標準也比CODEX、歐盟和美國都更嚴格。

相關資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5條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第1-3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9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FDA食字第1100011453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食安管制法律短評-對受輻射影響食品安全進口管制制度之反思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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