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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認領之意思表示,無須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為之,認領登記之申請,可認為其中含有此項意思表示 ... 等節民法第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00006994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0年03月31日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65、1066、1070條(99.05.26) 要  旨: 參照戶籍法第7條規定,該規定僅為證明方法。

又認領之意思表示,無 須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為之,認領登記之申請,可認為其中含有此項意思 表示者,即足發生效力 主旨:有關德國在台協會函請提供我國戶籍法相關資訊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部100年3月14日外條二字第10024008680號函(兼 復內政部100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00056329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之(一)至(六)及(八)至(十)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 (一)來函說明二之(一)、(五)及(八)有關台灣法律規定之認領程 序為何?口頭或是書面?哪種形式?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經生父 撫育而被視為之認領,該撫育之事實該如何被認定檢驗?有關認領 生效時點?認領聲明時、向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時抑或是母親同意 時?等節 1、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 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第1項)非婚生子女與 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2項)」準此 ,因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 關係,或當然為婚生子女,或視為婚生子女,均無須認領。

至非 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關係,因非婚生子女為生母與生父於無婚姻關 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故在生父未認領前,生父與非婚生子 女無親子關係,是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 自己子女之行為,合先敘明(本部97年12月2日法律決字 第0970039372號函、本部98年10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8 0041087號函參照)。

2、我國民法就認領之方式,未設規定,從而生父不必以訴請求之, 至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但此僅為證 明方法而已。

又認領之意思表示,無須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為之 ,認領登記之申請,可認為其中含有此項意思表示者,即足發生 效力。

又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之事實,視為認領,所謂撫育 不限於教養,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預為支付撫 育費即可。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2010 年9月修訂9版,第300頁;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親屬法,2009年2月最新修訂版,第312頁參照) (二)來函說明二之(二)至(四)有關被認領人之母親須為口頭或是書 面同意之表示?是否須他人為該認領之同意?如果須要,該同意程 序須如何表示?取得同意之時效限制?等節 按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 故認領不獨以有自然的血統連絡之事實已足,尚須認領人有領為自己 子女之意思。

又在我國民法,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認領須由生父 本人為之,他人不得代理,且不得干涉之,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 之同意,自亦無須他人為該認領之同意。

另認領有形成權之性質,不 受消滅時效及起訴期間之限制,亦不問子女之年齡如何,均得為之。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前揭書,第298頁至第299頁;戴 炎輝、戴東雄、戴瑀如,前揭書,第313頁參照) (三)來函說明二之(六)有關認領得否撤銷?如可,形式及時效為何? 等節 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 :「...撤銷認領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

」是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及符合自然倫常之關係,民法對於生 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其認領雖因認領錯誤或經詐欺、脅迫等意思表 示瑕疵之情形,亦不得撤銷其認領,惟為兼顧血統真實原則及人倫親 情之維護,准許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撤 銷認領之訴。

又民法並未規定認領撤銷之時效。

(四)來函說明二之(九)及(十)有關子女得依據台灣民法第1066條 規定否認該認領,否認須如何提出(以口頭或是書面)?母親得否 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出否認?是否有時效規定?被認領人之母親該 如何為認領之否認(以口頭或是書面)?是否有時效問題?等節 民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 否認之。

」由於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又係單獨行為,無須 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 以否認權。

而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應向認 領人為之,但無須舉證,認領經否認後,則應由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 係存在確認之訴,主張其為生父並舉證證明之(陳棋炎、黃宗樂、郭 振恭,前揭書,第305頁至第306頁)。

又民法並未規定認領否 認之時效。

三、內政部100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00056329號來函所附貴 部來函說明二之(七)有關向戶政人員提出認領登記時,須出示文件 為何部分,涉及內政部主管之戶籍法相關規定,仍宜由內政部卓處函 復。

正本:外交部 副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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