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1-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3people.com.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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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種類: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 ... ×Close 訊息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1 ×Close 訊息
延伸文章資訊
-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作臨時使用。 六、依公有財產法令規定辦理合作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 ...
- 2都市計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 ...
- 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申辦 - 中華顧問工程司
壹、 辦理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之前提及法令依據. 公共設施之設置係基於公益性目的,期能服務居民、滿足生活上之需求及維持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惟為鼓勵民間 ...
- 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
- 5都市計畫法| 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 - 六法全書 - mywoo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