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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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古蹟分為三類,國定古蹟、市定古蹟、縣定古蹟,其乃依行政區域來劃分。

而之前的三級古蹟劃分,是過去依內政部的規訂來訂定。

文化資產保存法從七十一年訂 ... 古蹟的定義- 保存與維護-臺北城古蹟     1.古蹟的定義是什麼? 關於國家古蹟的保存,訂有「文化資產保護法」,關於古蹟之定義,在其中有明確說明。

  2.是不是五十年以上就算是古蹟? 年代只是古蹟評定的項目之一,評定古蹟時,還要考慮其歷史意義、稀少性……等特質。

舉例來說,美國的「洛克斐勒中心」,它雖是一棟現代的大樓建築,依然被美國評定為古蹟。

所以年代與古蹟,二者並非是必然的關係。

  3.台灣的古蹟是由哪些機構訂定的? 台灣古蹟分為三類,國定古蹟、市定古蹟、縣定古蹟,其乃依行政區域來劃分。

而之前的三級古蹟劃分,是過去依內政部的規訂來訂定。

文化資產保存法從七十一年訂定以後,那時只有中央具有訂定權,至八十五年五月修法後,就賦予地方有訂定權,因此分為國定古蹟、省定古蹟、縣市定古蹟,但至從凍省之後,就沒有所謂的省定古蹟了。

  4.如何分一、二、三級古蹟? (潘阿姨)過去由內政部統一指定時,才分為一、二、三級古蹟,當時,若被認定為比較重要,或對國家有特殊意義的,就被劃分為一級,第三級就比較地方性的。

後來改為依據其對地方的意義,可由地方來指定是否為古蹟,也就是說,若對地方有特殊的意義,就可提報為縣市定古蹟,再報到中央時,中央就會考量這個古蹟是否具全國性的意義,再決定是否列為國定古蹟。

(鄧叔叔)文化資產是不容易去區分其價值高低,並不是說王公將相的房子就比較有價值,平民百姓的就比較沒價值,地方可依其對古蹟的看法及古蹟本身的意義,去制定自己的古蹟。

  5.古蹟有沒有可能被取消古蹟資格?目前是否有這樣的個案?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有規定,當古蹟被認定其價值有減損時,是可以取消其古蹟的認定,但是目前台北市並沒有這樣的案例。

  6.布政使司衙門它是一個古蹟,但是在文化的觀點上來說,它只剩一個外牆,且已重新粉刷過,又搬離原來的地方,何以還是二級古蹟? 古蹟都有一定的審議制度,而布政使司衙門過去是在中山堂的位置,在日據時代被遷到現址,日據時代的房子都可以算是古蹟了,更何況是清朝所建,日據時代搬遷且具歷史意義的衙門.你們現在只看到其外表,是因為它還沒有完全開放,開放之後,可以看到其內部還是很具清朝時的官衙建築特色,值得一看。

問:那林安泰古厝亦是遷建過的,何以不算古蹟? 關於遷建過後是否還算古蹟的問題,並非只要遷建過就不算是古蹟,還要考慮其時程及其與目前週邊環境的關聯性,至於林安泰古厝未被評為古蹟的原因,是因其搬遷後,反而切斷了與原來即有環境脈絡的關聯,而其遷建的時間,大約是在民國七十三年那個時代,與日據時代相差一大段的距離. 所以,布政使司衙門遷過去後,還是有其官方用途,所以整體考量之後,依然具有古蹟的價值,而林安泰古厝則否。

  7.古蹟是否只限於建築? 古蹟有很多不同類別,像目前台北市有一個一級古蹟-「圓山遺址」,有個二級古蹟「芝山岩遺址」,這些都不是建築物而是一種遺址的狀態! 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文化資產包含很廣,自然景觀、建築、民俗文物、藝術...這些都是廣義的文化資產,並非單指建築。

所以先人遺留下來的東西也叫做古蹟嗎? 先人遺留下的我們多稱做古物或文物,比較不稱為古蹟。

  8.普通民宅若超過五十年,也可以算是古蹟嗎? 古蹟的認定,有很多的準則,就像學校選模範生,並不一定以成績分數來考量,還得看看模範生與其他小朋友的互動,或在其他方面的行為表現。

而古蹟也是,並不是只以年代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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