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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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對古蹟的定義是:『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產。

』至於對古蹟的指定可以分為三級: 一、國定凡是一個古蹟的歷史、文化的意義是有全國性 ... 古蹟的意義 什麼是古蹟   「古蹟」包含古與蹟二字,「古」指過去的意,「蹟」指行跡。

這兩個字都有濃厚的歷史的意味,連起來看,就是古人所留下的痕跡。

有意義的古蹟   怎樣才算夠「古」? (1)、以一百年以上為標準:例如我國大體以一百年以上算是「古」。

(2)、以五十年以上為標準:例如印度。

(3)、以歷史時代為標準:這是比較合理的推算標準。

  凡是不屬於現時代,而在思想行、風俗習慣已大異於今日的時代就算是古代了。

比如民國成立至今,因國民革命造成我國政治、文化的大變革,是我國歷史上很明顯的段落,所以把清代作為古代,比用一百年前做為古代是合理的。

以臺灣來說,以日軍佔據始算,大體是合理的。

如果認可這種標準,則臺灣光復是具有決定性的一件歷史大事,因對民眾的生活方式有劃時代的影響,因此日據時期距今唯不過四十多年,也應該算是過去的時代了。

怎樣才算是有歷史的價值呢?   「蹟」指過去的人類所留下的痕跡;蹟同跡,原包含有事蹟的意義。

我們若承認古人所留下的某些痕跡有意義,必然是因為這痕跡代表了某種歷史的重要性。

『蹟』並不僅因為其「古」而有價值;其價值應該以在歷史上臺上扮演的角色而定。

怎樣才算是有歷史的價值呢?   一、人的事跡   人的事跡指在歷史上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人物,不論為政治家、文學家,為後代所懷念,為史書所記載的,在此時所留下的遺跡。

這一項包含了古蹟的大宗。

但是在古代的遺物中,有些雖不具備普遍的重要性,卻在文化的某一部份居有歷史的重要性,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那就是科技史與藝術史上的證物。

  二、技術的創新、藝術的開拓   古人在生存環境中,為了改善生活,不斷地因應需要推陳出新,因此傳統在緩慢的演進中,歷史的遺跡也隨著記錄了這些創造性活動。

這一類的古蹟,若不屬於技術方面的改進,就是藝術風格上的改變,只是在古代,技術與藝術都不像今天這樣時態徹底的變革,而是漸進的、演化的,劃時代的里程碑很少見而已。

綜合的說,古蹟固然以年代久遠為貴,其歷史、文化的價值尤為重要,其價值的認定需要考古學家、歷史家、藝術家,建築史家的專門知識。

所以在外國,常有一個專家委員會負責審定。

古蹟的類型   第一類型   可以包括一座城市,如同歐洲若干中世紀的城市,全部在保存之內。

可以指定城市中古老而稍美的一部分,或一條市街,或市街的一部分,或一座廣場及其四週的建築物,可以是市街建築的附屬物,如古代留下來的井座,噴水池,街道的舖面、碑記、石刻等。

  第二類型   可以是陵墓、墓園、紀念碑及一切紀念亡者的固定造物。

在古代,紀念死者是最重要的大事,最能反映當時的信仰與習俗。

此外,古人所重視的是祭典與戰爭,這些大事多在野外進行,這類的墓址,有些是事件發生下的遺跡,有些是事後的紀念碑。

  大體說來,時代較近的古蹟以建築物與市街類較多,偏重於人的活動與藝術價值的保存,遠古的遺物,建築物的遺留稀少,則以紀念物與遺址類較多。

至於史前的墓址,一般說來,並不能認定為古蹟,屬於自然史中古人類學範疇,其保存與維護,就是博物館的工作了。

古蹟的等級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對古蹟的定義是:『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產。

』至於對古蹟的指定可以分為三級:   一、國定 凡是一個古蹟的歷史、文化的意義是有全國性重要性時,就列為第一級。

  二、省(市)定 屬於具有歷史性的重要紀念物,就列為第二級。

  三、縣(市) 屬於地方性者就列為第三級。

參考文獻:古蹟的維護  作者:漢寶德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策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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