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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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案刑法第一百條有關內亂罪之修法運動。

1935年(民國24年)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第二項規定:「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但處罰陰謀犯,且「著手實行」不限於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使得以言論鼓吹或以思想對外表示,均可能構成普通內亂罪,因此,在動員戡亂時期經常造成因言論或思想構成內亂罪之案件,成為執政者壓制反對人士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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