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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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
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直轄市山地原 ...
區(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類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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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現行的市轄區。
關於中華民國曾在縣之下設的區,請見「縣轄區(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省(虛級化)
直轄市
縣
市
山地鄉
鄉
鎮
縣轄市
區
山地原住民區
村
里
鄰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檢視討論編輯
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
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後者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市長或市之市長指派,僅設置「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立法機關。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並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1]。
區之下轄里,里之下轄鄰。
目次
1沿革
1.1大陸時期
1.2臺灣時期
2現況
3圖廊
4參考文獻
5參見
沿革編輯
大陸時期編輯
中華民國以「區」為名之行政區劃隨市制而產生。
1927年7月4日,修正通過《上海特別市暫行條例》;7月7日上海特別市政府成立,上海特別市區域為淞滬商埠聚集地區,還有寶山縣的大場、楊行2個鄉,青浦、松江兩縣所屬的七寶鄉部分地區,松江縣屬莘莊鄉小淶港、竹岡塘以東部分地區,南匯縣周浦鄉(在長人鄉二十一保)部分地區共30市鄉。
全市區劃為30個區,租界除外,為特別區。
[2]此為中國最早之「區」行政區劃。
往後成立之各院轄市、省轄市依照辦理。
當時有區長、區民代表的選舉,類似今日台灣地區的鄉鎮制度。
臺灣時期編輯
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原台灣總督府依據台灣市制所劃設之州廳改為:8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9個省轄市(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
部分州轄市改為省轄市,州轄市下原市轄區沿用整併為「區」;例如:臺北市初劃為61區,完全沿用州轄市時期之區劃,隔年整併為10區;高雄市將日治時期32區整併為19區,隔年併為10區,成為今日「區」行政區劃之基礎。
另外日本統治時期州轄之郡亦改名為「區」(詳見:縣轄區(中華民國)),層級介於縣與鄉、鎮之間,但此過渡性行政區劃不久後裁撤。
臺北市在1968年由省轄市升格為院轄市的改制過程中,數個原屬於臺北縣的鄉、鎮被併入臺北市,並皆改稱為區,之後在1990年又有整併,形成今日臺北市十二個區的編制。
高雄市在1979年升格為院轄市時亦將原屬高雄縣之小港鄉併入為第11區。
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參與改制的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原下轄之鄉、鎮、縣轄市全數改為「區」,為近年來最大之改制。
2014年,因應地方制度法修法,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獲得地方自治團體身分。
區為同級行政區中數量最多者。
現況編輯
現今中華民國臺灣行政區之「區」數目統計(含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
行政區種類
直轄市
市
總計
名稱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下轄區數
29
12
13
29
37
38
7
3
2
170
圖廊編輯
基隆市仁愛區
臺北市松山區
臺北市中正區
臺北市信義區
新北市板橋區
新北市淡水區
新北市瑞芳區
桃園市龍潭區
桃園市新屋區
桃園市觀音區
桃園市龜山區
桃園市大園區
新竹市東區
臺中市西區
臺中市西屯區
臺中市豐原區
臺中市清水區
臺中市和平區
嘉義市西區
臺南市新營區
臺南市中西區
臺南市永康區
臺南市左鎮區
高雄市苓雅區
高雄市前金區
高雄市旗津區
高雄市鳳山區
高雄市旗山區
參考文獻編輯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內政部民政司.2014-01-14
^上海縣誌[永久失效連結]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主題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
直轄市
市
市轄區
山地原住民區
縣轄區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列表
臺北市行政區劃
新北市行政區劃
桃園市行政區劃
臺中市行政區劃
臺南市行政區劃
高雄市行政區劃
基隆市行政區劃
新竹市行政區劃
嘉義市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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