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110.05.28. 府訴三字第1106100543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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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左:一、藥 ... 民國110年11月25日星期四10時26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訴願決定書 字級: 小 中 大 衛生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110.05.28.府訴三字第1106100543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2月4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1103015663號函所為復核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經原處分機關查獲於民國(下同)10 9年12月12日在○○市集(本市士林區○○○路○○段與○○○路交叉口 )擅自販賣醫用口罩(透明塑膠袋裝,50入/包,共4包)。

嗣原處分機關 訪談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審認訴願人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證而販 賣醫療器材,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第1項及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 項次6規定,以110年1月1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05468號裁處書,處訴 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

該裁處書於110年1月18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10年1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 以110年2月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15663號函復訴願人維持原處分。

訴 願人猶表不服,於110年3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10年3月8日)距原處分機關110年2月4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15663號函發文日期雖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 未查告該函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 敘明。

二、按藥事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 ,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 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 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 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 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 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 14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 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 ,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 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第92條第1項規定:「違反.....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 元以下罰鍰。

」第99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 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

但 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 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 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藥商登記 事項如左:一、藥商種類。

二、營業項目。

三、藥商名稱。

四、地址 。

五、負責人。

六、藥物管理、監製或技術人員。

七、其他應行登記 事項。

」第10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藥商登記 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執照費及下列文件,申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規定:「醫療器材依據風險程度,分成下列等級 :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第二等級:中風險性......。

」第3條第2項 規定:「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如附件一。

」 附件一(節錄)第三條附件一修正規定 代碼 I.4040 中文名稱 醫療用衣物 英文名稱 Medicalapparel 等級 1,2 鑑別 醫療用衣物是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此類產品如:……面(口)罩……分級:為執行手術程序(Surgicalprocedure)而穿戴之外科手術衣及面(口)罩屬第2等級;其餘產品屬於第1等級。

「醫用面(口)罩」皆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T5017)……。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 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6 違反事件 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販賣或製造業者,未向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並領得許可執照,即開始營業……。

法條依據 第27條第1項 第92條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3萬元至8萬元罰鍰。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 告事項:修正後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八)藥事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嬸嬸送了10包口罩,心想沒用那麼多, 就拿4包去○○賣。

訴願人並不是蓄意賣口罩,並非從源頭找貨,然 後哄抬物價,因現在生活很困難,可否把處罰降低,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擅自販售 醫用口罩,有原處分機關109年12月12日藥物食品化粧品檢查紀錄表 及現場稽查照片、109年12月21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衛生福 利部醫事管理系統醫事機構查詢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僅係販賣用不到的口罩,並未哄抬物價,且其生活困 難云云。

按藥事法所稱藥商,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或製造業 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違反者,處3萬元以 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揆諸藥事法第14條、第27條第1項、第92條第1 項規定自明。

經查原處分機關查獲訴願人販賣之口罩,其上印有「MD 」及「MadeInTaiwan」字樣;且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訪談時,亦坦 承其販賣之口罩為醫療口罩且印有雙鋼印。

是訴願人未領有販賣業藥 商許可執照,即擅自販賣醫療器材,其有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 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又為健全藥物管理,保障國民健康,藥事法第 27條第1項規定藥商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反之,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即不得販 賣藥物,如有販賣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以此為常業或有無獲利,均 已違反前揭規定。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 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3萬元罰鍰及復核決定維持原處 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袁秀慧 委員張慕貞 委員王韻茹 委員吳秦雯 委員王曼萍 委員陳愛娥 委員盛子龍 委員洪偉勝 委員范秀羽 委員邱駿彥 委員郭介恒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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