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 -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 ...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跳到主文
請聯繫汐科所02-26972999,竹科高鐵所03-6675569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
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
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
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請就近聯繫新北所02-26972999,新竹所03-6675569。
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Oct17Mon201616:55
什麼?!因為多買而在購物平台上賣卻觸法!------淺談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第39條第一項及第92條第一項之規定/實習律師鄭鈺潔
【案例】
出國旅遊的L小姐,在接受親友的委託下,從日本帶回了「好好用口內膏」。
然因為並未全數贈出,而多出了兩條。
基於不願意浪費好東西以及分享的心態,L小姐便將剩餘的兩條商品拍照,上傳到著名的S購物平台販售。
沒想到,商品上傳後沒多久就接到了衛生局來函,要求L小姐將商品下架、說明相關情況,並依照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第39條第一項及第92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以罰鍰。
【相關法條】
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
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藥事法第92條第一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之立法目的
藥事法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對藥品、藥商、藥局及相關事項進行管理、控制,避免因為藥的不當使用而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
案例中的相關法條即分別是對於藥商資格的管控(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以及對於藥物查驗登記的規定(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
本案處罰有無不當?
「好好用口內膏」為藥品。
依照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口內膏為用來減緩口腔潰瘍病況的藥物,屬於該條第二款的藥品。
L小姐不具有藥商資格。
L小姐僅是因為出國旅遊受朋友之託而購買,並非想從事藥商的相關業務,自然也不會向主關機關申請成為藥商,並領取執照營業。
因此,L小姐不具有藥商資格自屬無虞。
L小姐在S購物平台上傳兩條商品並販售應不構成輸入的要件。
綜觀整部藥事法規,以及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的前後文義,條文所稱之「輸入」,應該是和「製造」有某種共通性,意即,類似於為了販售而大量生產製造的行為,筆者認為本條文規定的「輸入」,應是為了販賣而大量進口外國藥品的行為。
案例中的L小姐,僅是為了不要浪費以及分享的心情將用不到的產品於網站上張貼,雖然確有販賣行為,然其所販賣的數量非屬大量,故不屬於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所稱之「輸入」。
本案處罰鍰的處罰合法,但似嫌過當。
藥事法第92條第一項乃是對於藥品、藥商資格等未符合行政管制措施行為的處罰。
案件中的L小姐,非藥商卻販賣藥品,已經觸犯了相關規定而需要予以處罰。
然必須考量者係,L小姐在案例中的動機以及所涉及的標的金額。
查國內一般口內膏之販售價格大約在新台幣100元至新台幣300元不等,故L小姐此一販賣的行為,最多得利大約是新台幣600元(未扣除購買成本),卻因此要付出至少新台幣30,000元的罰鍰,似乎有點過於苛刻。
結語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方便性,無論是以物易物的交換平台、商品小量販售平台,或是從事大宗買賣的網路商店都日益盛行。
然也因此增加民眾誤賣管制商品的風險。
出國遊玩,受託買回當地藥品的情況屢見不鮮,若因為多買了一些放在平台上讓需要的人加以購買而觸犯法律,可謂得不償失。
建議行政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參酌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以及相關商品的數量,否則可能使行為人本來分享的美意,蒙上一層陰影。
文章標籤
藥事法
非藥商賣藥品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Zoomlaw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Zoomlaw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小說連載上一篇:抄襲公告專利內容的專利師:複製貼上好輕鬆?/實習律師胡芮萍
下一篇:在PTT上發表公司的負面面試經驗,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一)------行為人篇/實習律師鄭鈺潔
歷史上的今天
2016:在PTT上發表公司的負面面試經驗,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二)------版主篇/實習律師鄭鈺潔
2016:在PTT上發表公司的負面面試經驗,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一)------行為人篇/實習律師鄭鈺潔
2016:抄襲公告專利內容的專利師:複製貼上好輕鬆?/實習律師胡芮萍
2015:《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全文摘要--來源:中國商務部2015.10.13
2014:透視食安危機:政府發現食品不法行為的能力不足
2012:專利法修正–損害賠償計算方式(§97)專利工程師暨法務簡敏丞
2012:專利法修正–專利侵權要件釐清(§96)專利工程師暨法務簡敏丞
2012: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之簡介專利工程師黃泰綾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相簿幻燈片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營業秘密(1)
營業秘密(2)
工程與建築業|公共工程|政府採購(4)
工程相關(1)政府採購(0)公共工程(0)BOT案(0)
眾律法學叢書(2)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30)《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3:一帶一路(下)海上絲綢之路篇》(36)
著作權法(2)
著作權歸屬(2)數位權利保護措施(0)
公寓大廈管理(17)
社區規約(2)公寓大廈管理法規(2)區分所有權人大會(0)行政機關函釋與法院判決(0)區分所有權(0)專有部分(1)共有部分(0)約定專用(0)約定共用(0)公共設施(0)物業管理(0)社區管理辦法與社區管理(9)管理委員(0)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4)區分所有權人(0)分管協議(0)管委會、點交與建商(0)
商標的世界(8)
商標侵權(2)目錄(0)第一章緒論(0)第二章商標制度的經濟分析(0)第三章商標法上第二含義商標權的基礎理論(0)第四章第二含義商標權的範圍與限制(0)第五章第二含義商標權的保護制度(0)第六章結論(0)
TRF專欄(8)
TRF|交易|交易流程|爭議|訴訟(2)KYC|KYP與金融業者的義務(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3)結構債|連動債(0)衍生性金融商品(0)期貨(0)選擇權交易(0)相關法令與函釋(0)
EC|IOT電商與物聯網(8)
EC法律問題(2)IOT法律問題(4)社群網站(6)網路購物(7)網路服務平台(2)手機遊戲(0)線上遊戲(1)電子簽章法(1)
BioTech生物科技(7)
新冠疫苗採購(4)生技食品(2)醫療產業(7)醫事法(11)食安訴訟(4)醫療訴訟(9)生物|動植物|醫藥專利專論(30)
FinTech金融科技(7)
開放銀行(1)P2P匯款(0)第三方支付(6)群眾募資(2)網路保險(1)P2P借貸(2)監理沙盒(4)
金融保險業|銀行|保險|信託|基金|創業投資|私募基金(4)
金融保險(14)信用卡(0)企業金融(2)消費金融(7)
新聞媒體產業|新聞業|數位媒體|公關業|(0)
娛樂產業|電影業|影視演出業|職業運動業|表演業|版權業|經紀業(0)
行政法的刑罰條款~公司治理|證券交易|商業行為|IPR|醫療產業|食品安全|網路犯罪|租稅犯罪|金融保險(18)
經濟犯罪(2)IPR犯罪行為(3)經理人犯罪行為(1)醫療產業犯罪行為(4)食品產業犯罪行為(9)金融保險產業犯罪行為(25)網路犯罪行為(0)公寓大廈管理可能的刑責(1)隱私權與個資犯罪(2)工商與營業秘密犯罪(4)動物保護與其飼料管理犯罪(1)侵害勞工權益的犯罪(6)證券交易犯罪(4)商業會計與公司法犯罪(6)稅務犯罪(1)公平交易及多層次傳銷犯罪(3)期貨交易犯罪(2)能源法相關(1)
電信業|廣播業|電視業(1)
電信|二類電信(3)
科技業|製造業|國際貿易|運籌管理|供應鏈(7)
訴訟風險(1)太空發展法(1)國際商品買賣及代理經銷(3)委託代工製造(0)技術移轉,技術合作與共同開發(1)商品標示法問題(2)航空法(11)
文創產業|設計業|出版業|廣告業|著作權法與訴訟(4)
著作權法與訴訟(26)數位產業著作權(16)文創|出版產業(7)媒體|數位媒體(11)
連鎖商|加盟商|直銷商|代理商|經銷商(1)
連鎖商|直銷商(0)
眾律對外活動(6)
眾律活動(48)發明展名片(0)眾律研討會(3)互訪活動(6)演講|研討會(10)國際會議(0)
新創公司|公司設立|公司治理|投資併購|上市櫃法律事務(5)
上市櫃法律事務檢查(10)投資併購(8)新創公司(2)公司治理(29)公司設立|FDI|合資(12)
眾律團隊(5)
律師團隊(7)專利團隊(7)商標及著作權團隊(2)顧問團隊(2)各國實習生(7)
眾律服務(9)
眾律簡介(中文)(3)眾律業務簡介(1)眾律簡介(英文)(0)眾律各國專利申請服務(0)眾律綜合法律顧問服務(1)眾律專項法律顧問服務~IPO|M&A|FDI|外國直接投資|公司治理|公司經營權(1)眾律訴訟代理|民事|刑事|行政|稅務訴訟(0)眾律跨國商務項目法律服務|國際貿易|紛爭處理(2)眾律專利|商標|著作權紛爭處理|IPR授權與交易服務(1)
域名|個資保護|網路犯罪(3)
網路犯罪(10)個人資料保護(12)網域名稱爭議(10)
中英文合約解讀與範本(14)
DD|投資併購|上市櫃|FDI合約與文件(0)國際買賣|經銷|代理合約(5)OBM|ODM|OEM|代工製造合約(0)中小企業|SOHO用合約(0)房地產買賣|租賃|裝修|合建合約(17)顧問|仲介|聘僱合約(1)電腦軟硬體開發|設計|買賣|租賃合約(0)技術|專利|商標|著作權的交易|授權合約(1)連鎖店|公司設立合約(0)文字|影音|表演|著作與經紀合約(2)銀行融資|保險合約(0)電商|交易|網站免責|隱私權|個資法聲明|合約(0)旅遊相關(2)英文契約解說(7)
商務訴訟|證券訴訟|稅務訴訟|跨國訴訟(12)
跨國商務訴訟(5)美洲國家商務訴訟(0)國外貨款追償專案(0)商務仲裁(4)稅務訴訟案件(17)證券交易法專案(8)公平交易法(6)中國商務訴訟(1)亞洲國家商務訴訟(0)歐洲國家商務訴訟(2)董監訴訟|經營權爭訟(10)清算人(3)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10)
司法院釋字(1)保險法(1)法庭觀察(12)新修法律(12)訴願與行政訴訟(22)民事案件(143)刑事案件(106)江國慶案自白性用性評價(1)破產、重整、解散與清算事件(2)訴訟策略(1)
技術移轉|專利布局|專利申請|專利維護|專利交易|專利蟑螂|專利鑑定|專利訴訟|營業秘密|(23)
台灣專利(320)墨西哥專利(2)澳洲專利(3)越南專利(3)大陸專利(21)日本專利(13)韓國專利(9)印度專利(4)俄羅斯專利(5)歐洲專利(47)美國專利(83)PCT專利(5)美國專利訴訟(12)商業機密|競業禁止保護(3)專利布局|專利法規(73)商業方法|電腦軟體|積體電路專利專論(7)設計專利專論(12)台灣|中國專利訴訟(71)巴西專利(1)新加坡專利(2)產業技術發展與專利的故事(5)區域組織國際合作WIPO(15)TaiwanPatentLaw(11)
品牌經營|商標布局|商標申請|商標授權|商標侵權|商標交易|商標蟑螂|各國商標|(13)
商標布局策略(7)中國商標註冊與商標法(5)世界各國商標證書巡禮~各國商標制度(5)亞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57)非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6)歐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62)美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21)大洋洲國家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3)WIPO|OHIM|OAPI國際組織與區域組織商標制度與商標證書(21)台灣商標註冊與商標法(32)TaiwanTrademarkLaw(16)ChinaTrademarkLaw(4)品牌經營|商標全球布局|商標的故事|商標的訴訟故事(34)
土地|合建|都更|住宅|保全|物業|裝修|區分所有權(2)
不動產共有|仲介|買賣|租賃|裝潢|日照權與訴訟(34)合建|都更(11)
親屬|婚姻|家暴|遺囑與繼承(6)
安養信託(2)結婚分居與離婚(28)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遺囑公證與生前贈與(6)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應繼分|特留分(14)親屬關係(13)家暴防治(1)
生活法律與訴訟(12)
法律顧問(4)勞雇關係|勞健保|職安|各種給付(44)車禍處理|汽車買賣租賃(10)產品瑕疵|餐廳用餐|旅遊糾紛與消費者保護法(22)簽名蓋章|支付命令|時效(4)借款|貸款|支票|本票|信用卡與訴訟(5)虛假交易|假買賣(1)工作證|移民(5)學生逃票|補習費(2)錄音錄影蒐證(3)律師倫理|假律師|冒用姓名(7)國家賠償(4)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1)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0)進出口貿易與海關糾紛問題(0)專利/專利法(10)內銷市場法律權益保護問題(1)專利/專利法(3)第一篇為何台商需要懂國際經濟法(3)反傾銷調查及法律因應(0)阿布說專利(1)電子商務交易法律保護問題(0)未分類文章(597)
最新文章
文章搜尋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21十一月(2)
2021九月(2)
2021八月(1)
2021七月(6)
2021六月(18)
2021五月(21)
2021三月(15)
2021二月(38)
2021一月(40)
2020十二月(51)
2020十一月(77)
2020十月(8)
2020九月(21)
2020八月(17)
2020五月(5)
2020四月(71)
2020三月(27)
2020二月(19)
2020一月(5)
2019十二月(11)
2019十一月(7)
2019十月(10)
2019九月(27)
2019八月(32)
2019七月(19)
2019六月(12)
2019五月(47)
2019四月(1)
2019三月(7)
2019二月(5)
2019一月(3)
2018十月(2)
2018九月(4)
2018八月(1)
2018七月(1)
2018六月(35)
2018五月(2)
2018四月(1)
2018三月(12)
2018二月(21)
2018一月(50)
2017十二月(18)
2017十一月(2)
2017十月(20)
2017九月(40)
2017八月(1)
2017七月(8)
2017六月(71)
2017五月(96)
2017四月(11)
2017三月(2)
2017一月(11)
2016十二月(3)
2016十一月(13)
2016十月(34)
2016九月(67)
2016八月(37)
2016七月(19)
2016六月(45)
2016五月(32)
2016四月(121)
2016三月(40)
2016二月(18)
2016一月(85)
2015十二月(52)
2015十一月(29)
2015十月(35)
2015九月(101)
2015八月(16)
2015七月(27)
2015六月(29)
2015五月(32)
2015四月(28)
2015三月(7)
2015二月(50)
2015一月(32)
2014十二月(28)
2014十一月(52)
2014十月(42)
2014九月(119)
2014八月(2)
2014七月(2)
2014六月(5)
2014五月(7)
2014四月(2)
2014三月(39)
2014二月(22)
2013九月(6)
2013七月(10)
2013五月(10)
2013一月(3)
2012十二月(53)
2012十一月(50)
2012十月(71)
2012九月(50)
2012八月(38)
2012七月(49)
2012六月(17)
2012五月(8)
2012四月(27)
2012三月(107)
2012二月(2)
所有文章列表
我的連結
友好網站連結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信函例稿資料庫(限閱)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各國專利商標制度介紹(限閱)本所使用的軟體管理工具供應商眾律官網
阿布說專利圖文插畫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網址范客優FanKu看路網ZoomlawAttorneys-at-LawArticles世界各國專利申請、授權、交易與訴訟文章分享世界各國商標註冊~品牌行銷與商標布局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不動產法律文章分享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FB找本所文章-ZoomlawatLinkedin找合約範本-契約書範例網站連結Mobile01
{{article.user_name}}
{{article.timestamp*1000|date:'MMM.dd.y.hh.mm'}}
{{article.title}}
{{article.content}}
我要留言
Copyright©2012-2019ZoomlawAttorneys-at-Law&ZoomlawIPAttorneys,Allrightsreserved.
著作權所有,非經本所書面授權同意或依據痞客邦約定之轉載或轉貼方式為之者外,不得將本所痞客邦部落格內任何文章以任何形式冒名、修改、複製、儲存、傳播、轉貼或轉載,本所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PIXNET
Facebook
Yahoo!
Google
MSN
{{guestName}}
(登出)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
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最多顯示6個中文字元)
請輸入標題(最多顯示9個中文字元)
請輸入內容(最多140個中文字元)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
送出留言
延伸文章資訊
- 1藥事法§27-2-全國法規資料庫
- 2藥事法
- 3藥事法 - 新北市藥師公會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藥商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聘用之管理或監製人員,或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聘用之技術人員,因解聘、辭聘或 ...
- 4高雄市107 年無照藥商違規案例
藥事法第27 條第1 項. 規定:「凡申請為藥商. 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繳納執照費,領. 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 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
- 5淺談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 -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