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署罪 - lawsWIKI法律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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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署罪」過去在刑法上屬於「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一般人常聽到的妨害公務罪通常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施以強暴脅迫或公然侮辱,像是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造成身體 ... 公法 憲法 大法官解釋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國際公法 私法 民法 民事訴訟法 國際私法 特考 警察法規 消防法規 鐵路法規 郵政法規 SearchTerm SearchTerm 刑法刑訴 民法民訴 行政行訴 憲法立法 國際國私 郵政消防 警察鐵路 釋字 侮辱公署罪 原「侮辱公署罪」規定於刑法第140條第2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該條文於民國23年即訂定,在歷屆立法院會期內被多次提案刪除,目前已於110年12月28日通過刪除本條文,現已廢除。

法律用語 刑法 內涵 「侮辱公署罪」過去在刑法上屬於「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一般人常聽到的妨害公務罪通常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施以強暴脅迫或公然侮辱,像是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造成身體上的影響,使其難以執行職務(刑法第135條),或是當場辱罵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刑法第140條第1項)時所發生,目的是透過刑罰來彰顯國家對內的主權。

「侮辱公署罪」背後的核心價值是認為國家十分偉大,所以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也不可以被侮辱。

不同於公務員必須要在執行職務時遭受公然侮辱才會成罪,侮辱公署則只有「公然」一個要件,其實很容易就會觸犯。

實務見解 在除罪化之前,通說與司法實務對於侮辱公署罪的解釋,向來限縮於「抽象之謾罵」,如果是本於具體事實,例如,針對政府機關施政作為的批評,縱然批判的言論內容苛刻,也不會成立本罪。

刪除理由 有鑑於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以及民主體制理應以人民為主及為民服務,高高在上的傳統官僚衙門體制,早應予以廢止。

何況,行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不得箝制人民之言論自由;更不應以不符時宜的法令與刑責打壓民眾、迴避民眾的評論與指教。

遑論,真有侮辱情事,也有「公然侮辱罪」或毀損罪等足以規範。

《刑法》第140條、第141條「侮辱公署罪」既係訓政時期所制定,經過數十年之民主轉型,早已不符現今之民主體制。

茲為避免有礙公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實有刪除之必要。

相關條目 妨害公務 公然侮辱 象徵性言論 刑法, 刑法分則 Poweredbylaws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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