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侮辱公署罪刪除了「卡神」楊蕙如會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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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楊蕙如引用法條,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法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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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短評】侮辱公署罪刪除了「卡神」楊蕙如會開心嗎?
2021-12-2819:29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公務員
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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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法刪除侮辱公署罪,觸及「卡神」楊蕙如率網軍侮辱駐大阪辦事處的治罪法條,楊蕙如判有罪的法條除了侮辱公署,還有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辱罪,法界指出,法律改變減輕楊女的抗辯壓力,案子不見得翻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後,妨害家庭除罪化,於偵查中的案子處分不起訴,審判中的判免訴,因案在監的由矯正署放人;司法「無法」偵審被告,理由在於沒有法律可適用,但網軍案不同。
楊蕙如與共犯蔡福明侮辱大阪辦事處,一審台北地院判楊女、蔡各有期徒刑6月,楊女、蔡已上訴,網軍案將決戰二審。
檢察官偵辦楊蕙如引用法條,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法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進一步說,「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涵蓋3種行為,即「當場侮辱公務員」、「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以及「對於公署公然侮辱」,檢方起訴法條,是後面兩者。
網軍案一審有罪判決說,刑法第140條第1項後段「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不須以執行職務的「當場」為必要,只要侮辱行為達到公然的程度就成罪。
判決說,楊蕙如與網軍發表的文章,不是對政府機關提出具體指摘,而是以抽象、侮辱性言詞貶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犯第140條第1項「後段」的「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與第2項的「侮辱公署罪」。
依一審判決寫法,縱使「侮辱公署罪」已經刪除,不過,楊蕙如還是要與「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纏訟,也就是說,網軍案上訴後,楊蕙如可以不必再就「侮辱公署罪」去爭辯,不過,還要應戰「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
「卡神」楊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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