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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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係指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應提列之10%之法定盈餘公積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63年08月22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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