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

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 ... 應繼分 語言 監視 編輯 此條目論述以台灣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以避免偏頗,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

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第1187條)。

台灣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民法(中華民國)由於民法將繼承人分為血親股和配偶股兩大類,法定之應繼分隨之分開計算;血親繼承人之應繼分規定在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但配偶繼承人之應繼分則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

其中配偶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並非固定,而其與第二至第四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則法定應繼分為固定。

詳言之,如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編輯 特留分遺囑 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

你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閱論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應繼分&oldid=51785445」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