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留分?繼承人一定分得到遺產嗎? - 雋理法律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 民法有關繼承的規定,有兩組名詞先作介紹;一是應繼份,一是特留分。

應繼份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 聯絡我們 | 回首頁 關於雋理 服務項目 對當事人的保證 法律Q&A 聯絡我們 媒體採訪 法律相關連結     法律Q&A>>繼承問題>>什麼是特留分?繼承人一定分得到遺產嗎?  什麼是特留分?繼承人一定分得到遺產嗎? 張太太今年七十,老公已歿,名下一筆房地,膝下有兩子,大兒子終年在外打拼,與老母張太太疏離;小兒子則長年與老母同住。

張太太親筆立一遺囑,提到百年後將名下房地由小兒子一人繼承,問:是否有效?  雋理法律事務所王啟安律師: (一) 民法有關繼承的規定,有兩組名詞先作介紹;一是應繼份,一是特留分。

應繼份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份就是三分之一。

特留分則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這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份的三分之一外,其餘特留分是應繼份的一半。

(二) 接下來,帶大家看法條: 第1138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223條 (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三)又,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因此,寫遺囑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以案利情形,兩位繼承人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每個人應繼份是1/2,特留分是1/4。

張太太的遺囑如果寫說全部要給小兒子,那麼,已侵犯到大兒子1/4的特留分,這部份經過法律調整後,大兒子可以主張1/4遺產的權利,小兒子只可以拿3/4。

(四)但張太太找到王律師請教上開問題,說什麼都不想把遺產給大兒子。

王律師告訴張太太民法第1145條,請張太太回去想想大兒子有沒有民法第1145條的情形。

如果有,那麼,可以一併寫在遺囑中,此時,大兒子將喪失任何繼承權利,包括喪失特留分的保障。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