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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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助為原則。

(三)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各校得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新訊-《教育》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 2022-06-09 [評論數0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七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67441A號令修正發布第4、5、8、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篩選測驗: 1.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 目(領域)。

2.應提報比率: (1)一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依學校前一年度,該年 級各該科目(領域)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計算應提 報比率。

(2)二年級至八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至八年級英語文:依學 校當年度、各年級、各該科目(領域)個案學生數(包括篩選 測驗未通過學生及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參加學習 扶助之學生,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加年級 學生數之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3)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 及英語文測驗: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 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 、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包括缺考) 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之學校。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4)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本目之(3)之、、之學 校,得經地方政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3.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4.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包括聽力測驗)。

5.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一、二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

(2)線上施測: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四年級至八年級之國語文、 數學及英語文。

但具特殊原因學校,經地方政府同意,得以學 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辦理。

(3)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採全縣統籌辦理方式進行施測。

6.測驗範圍:當學年度學習扶助基本學習內容。

(二)成長測驗: 1.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2.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3.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包括聽力測驗)。

4.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二、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英語文。

(2)線上施測:四年級國語文與數學、五年級至九年級之國語文、 數學及英語文。

但因校舍整建致電腦設備不足之學校,經地方 政府同意,得採紙筆施測。

5.測驗範圍:上一學年度學習扶助基本學習內容。

(三)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篩 選及成長測驗,且不計入應受測學生人數計算。

5五、開班原則: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

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而人數未滿六人之學校,於 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 行輔導。

(二)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領域)之學力現況分 科目(領域)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 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 助為原則。

(三)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 ,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

非二學期制學校得依其學 期制度辦理開班。

(四)開班節數: 1.學期中: (1)課餘學習扶助: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 節為原則,同一班級開設多種科目(領域)者,亦同。

課後實 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

(2)課中學習扶助:以課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 過該科目(領域)之授課節數,且不受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 )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之限制。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本計畫開設之課中學習扶助 班每週開班總節數至少須達各地方政府之各科目(領域)教師 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 。

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 級下學期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 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除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開班之班次外,各校規劃開班 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 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 之五十。

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

有特殊需求者 ,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5.非二學期制學校:各校學期中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 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實施四節為限,並於全學年度二百四十四節之 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學生學力需求規劃各期開班節數。

(五)實施時間: 1.學期中: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 ,以課餘時間實施者,應以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午 休不實施)。

2.週休以不實施學習扶助為原則。

但學校因實際需要,且經家長(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者,得於學期中週 六及週日合計至多實施四節為限。

地方政府對週休開班之學校, 應擇期訪視。

3.寒暑假:每班每日至多實施四節為限,且每名學生每日至多上課 四節為限。

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4.住校生夜間輔導: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3)之一者,得 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六)實施科目(領域): 1.學期中: (1)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文: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3)一年級國語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 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應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 為入班參考。

另本類學生得自第一學期第十一週起單獨成班, 且不受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比率限 制。

2.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 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 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領域)。

(七)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 學習扶助。

如於課餘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學習扶助者,應與個 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八)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依核定計畫辦 理。

8八、教學人員授課節數: (一)學期中: 1.大學(包括研究所)在學學生及第六點所稱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 業之社會人士:每週授課節數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 三日實施為原則。

2.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等人員:授課節數及上課日數由 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至少須達各地方政府 之各科目(領域)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二)寒暑假:各類教學人員之授課節數由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教育實習學生授課節數依教育實習相關法規辦 理。

9九、個案管理: (一)學習扶助篩選測驗未通過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接受學 習扶助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學 生資料管理」功能建立個案管理學生名單(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二)學校應配合本要點規定及本署測驗期程規劃,安排學生完成同一年 度之篩選測驗與成長測驗,及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以追蹤學生學 力發展現況。

(三)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應於科 技化評量系統登錄結案: 1.通過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回歸原 班學習進度者。

2.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情形者。

3.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四)異動轉銜: 1.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主動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

2.各國民中學至遲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新生之個案學生轉 入作業。

但新生報到日期晚於六月三十日之地方政府,其所屬國 民中學得延後至該校新生報到日期後二日內完成轉入作業。

3.九年級之個案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 或「結業」。

4.轉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學生轉入後兩週內完成異動轉銜。

(五)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 ,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

(六)於科技化評量系統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學校應配合各次測驗期程持 續安排學生完成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七)學校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社會資源挹注或經評估後學校可提供個 案學生其他學習資源,而未申請學習扶助補助經費辦理開班者,應 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備查,並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敘明理由,始 得不申請。

針對未參加本署補助學校開設學習扶助課程之個案學生 ,學校應配合計畫期程至科技化評量系統填報其所接受之其他學習 資源,且仍應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建立個案學生資料並安排其完成各 次測驗,以持續追蹤其學力發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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