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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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 ... 首頁(current) 法規及公告查詢 常用問答查詢 影片專區 其他相關資料 活動報名 登入
延伸文章資訊
- 1「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Q&A
A:該產品品名無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含有」,並無直接涉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欲命名為「維生素C飲料」,其維生素C含量無須 ...
- 2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表2】
一、 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 條第3 項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 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 ...
- 3食品法規條文查詢_消費者專區
- 4食藥署-檢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乙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01301768號主旨:檢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5「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Q&A
A:如欲以原料及其所含營養素成分緊連標示方式作為品名,. 且該等營養素為「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之「可. 補充攝取營養素」,即為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