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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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3萬元以上300萬元 ... :::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7-03-31 更新時間:107-03-31 為使法規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衛福部於107年3月31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

增列g、mg、mL、L等民眾普遍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增列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

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是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是反式脂肪酸。

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產品應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附件下載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pdf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稿掃描檔.pdf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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