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譯解》13.18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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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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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語譯解》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 最新 04-17 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注釋: 1、攘:順手而盜。

其雖也算盜竊,但屬為眼前之物所誘,臨時起意而為,故與真正的盜竊,性質有所不同。

邢昺《論語註疏》:「有因而盜曰攘。

言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

」劉寶楠《論語正義》:「高誘淮南注云:『凡六畜自來而取之,曰攘也』。

」2、證:告發。

皇侃《論語義疏》:「言黨中有人直行,其父盜羊,而子告失羊主,證明其父之盜也。

」 3、隱:掩匿,不揚其過失。

歧義:「直躬者」有兩說。

一說,指正直行事之人。

何晏《論語集解》引孔安國註:「直躬,直身而行。

」二說,躬是人名,因其素以直行,故人稱「直躬」。

鄭玄注此云:「我鄉黨有直人名弓(躬),父盜羊則證其罪。

」 今取第一說。

白話試譯: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者,他父親攘偷人家的羊,他告發了父親。

」孔子說:「我家鄉的正直者,不同於你講的正直者: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疏解:一、 受西方基督教文化影響,現代社會重視法,認為法律高於一切,宣揚法不容情。

但這與中國的儒家傳統不符。

例:地節四年(前66年),漢宣帝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依照儒家的觀點,在法、情、理之間,理是最高的,法與情誰高誰低?則要看具體的情境——誰符合理,誰就高,故有「引經斷獄」之說。

二、 見父盜羊而不檢舉,有違公義;而若檢舉,則悖人情。

遇此情況,該如何做?葉公贊同伸公義,抑父子之親情;孔子主張,尊父子之私情,而抑公義——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那麼,到底是公義重要,還是私情重要?難道孔子重私情而輕公義?非也,夫子既重公義,也重私情。

公義與私情,不能籠統而論。

公義,有大有小,可分出許多等級;私情,也有親有疏,可分出許多等級。

父子之情,為人倫至情,在私情中屬最高等級。

《白虎通.諍諫篇》云:「君不為臣隱,父獨為子隱何?以為父子一體,榮恥相及。

」而攘人之羊,屬於輕罪,社會危害程度較低,告發它的公義層級也較低。

為了較小的公義,而損害至大的父子親情,屬不宜之舉——兒子若為了名聲檢舉攘羊的父親,是私心勝孝心;兒子若純因公義而檢舉攘羊的父親,則悖人情之理。

實際上,人情中也有公義。

父子不相隱,是以法律之小公義,損害人情中的大公義。

皇侃《論語義疏》引范寧語:「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為直哉?」假如父親不是攘羊,而是要殺人放火,兒子哭諫不能止,又為之隱,則屬以私情害天理——既陷父親於大不義,又給社會釀成大的災禍。

因此,公義與親情不可偏,偏於一端則悖理。

例如:有人一講公義,便一公無私,略盡人情,疏漠父母兄弟;而一講人情,便私情泛濫,徇情枉法,不顧公義。

桃應問孟子:「舜是天子,皋陶是執法官,如瞽瞍(舜的父親)殺了人,該怎麼辦?」孟子答:「把他捉起來罷了。

」桃應問:「那麼,舜不阻止嗎?」孟子說:「舜哪能去阻止呢?皋陶有這個職責。

」桃應又問:「那麼舜該怎麼辦?」孟子說:「舜視棄天下如棄破草鞋,他將偷偷背著父親逃跑,去海邊藏匿起來,一輩子高高興興,快樂得忘掉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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