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庫及冷凍庫包裝食品」標示睜眼看清楚吃得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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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同時標示不同保存條件及保存期限,例如同時標示「常溫30天、冷藏180天、零下18℃以下365天」,即屬多重標示,未能明確告知消費者有效日期為何,且產品有交叉貯存及 ... 移至主內容 主選單 「冷藏庫及冷凍庫包裝食品」標示 睜眼看清楚 吃得才安心 北市衛生局96年7月份至轄內25家不同業主之連鎖販賣業(含百貨自營超市)進行市售包裝「冷藏庫及冷凍庫包裝食品」標示稽查專案,共檢查551種品項(7,352件次產品)(如附件1),查獲其中10項產品標示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附件2),違規產品中有4項屬本市4家業者,將依法處分,另6項分屬外縣市5家業者,將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

  本次查獲的10項包裝食品之標示違規情形如下:(1)貯存方式及有效日期雙重標示(2)原始標示與中文標貼標示內容不符(3)有營養宣稱,惟營養標示不符規定(4)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正確標示(5)有效日期未標示或未以中文標示(6)成分標示不清(7)營養標示內容不符規定。

以上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且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食品同時標示不同保存條件及保存期限,例如同時標示「常溫30天、冷藏180天、零下18℃以下365天」,即屬多重標示,未能明確告知消費者有效日期為何,且產品有交叉貯存及逾期販售之可能,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規定標示「品名或通用名稱」。

其中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購買完整包裝食品時應注意有效日期、容器或包裝上的食品標示是否完整,並拒絕誇大不實的產品,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權益,該局設立藥物食品消費者服務專線:2720-8777,提供市民詢問並申訴,民眾亦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或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查詢相關訊息。

資料來源:http://food.doh.gov.tw/Chinese/news_1.asp?idx=1911 認識食材: 食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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