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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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以下簡稱營業場所),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 ... 目前線上:1373人,瀏覽人次:62342366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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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繁殖業務歸屬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之家畜. 及家禽飼養場,附條件允許於農業區、保護區設置。 3.法規依據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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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內容: ·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20坪)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 犬隻飼養面積,以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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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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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係依據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審查(專任人員資格及設備等)及發證。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之土地編訂使用種類及寵物飼養或營業 ...
- 5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簡介(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 平方公尺以上。 · 二.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50 ;並應提供犬隻室內運動空間,面積不得低於總面積百分之30 。 · 三. 犬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