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以下簡稱營業場所),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 ... 目前線上:1373人,瀏覽人次:62342366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以下簡稱營業場所),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 ...
- 2申辦服務-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 - E政府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
- 3解釋函令新訊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新訊
復查動物保護法並未授權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訂定特定寵物(目前為犬)繁殖場之土地分區使用管理規定。至於寵物業者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經營寵物 ...
- 4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之一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 六法全書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
- 5臺北市特定寵物業業者手冊 - 臺北市首座
2.繁殖業務歸屬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之家畜. 及家禽飼養場,附條件允許於農業區、保護區設置。 3.法規依據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