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7日公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要求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7-09-27 更新時間:108-08-30   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7日公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要求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食藥署表示,為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規範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且該等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1.收貨日期或批號。

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

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

4.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

食品業者輸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前項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輸入相關文件代替之。

          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提醒,本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詳細資訊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附件下載 10709問答集FINAL(PDF).pdf 1070925公告掃描檔.pdf 公告附件PDF檔.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消費者保護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社政相關業務移撥對照表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