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權Q&A - 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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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children's right)有哪些? · 兒童是父母的財產嗎? · 可不可以讓兒童單獨在家? · 兒童虐待V.S. ·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兒童及少年虐待? · 虐待兒童少年可能會受到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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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children’sright)有哪些?
兒童權利從性質上來看可分為兩類:
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等與成人的基本人權是完全相同的。
特殊權利:包括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助權、減免刑責權、遊戲權…等,是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兒童應受到特別照顧、保護等考慮兒童權利。
兒童是父母的財產嗎?
不,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
而政府也有權介入家庭,阻止父母濫用親權的行為。
過去兒童被認為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可以有任意打罵的權利,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或是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皆指出,兒童是社會的資產,不是任何人的財產,父母與國家都有責任提供兒童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當兒童的權利在家庭中受到侵害的時候,政府有權介入家庭,以維護兒童的權益。
可不可以讓兒童單獨在家?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2.但即使是超過6歲的孩子,為了確保孩子的安全,避免發生墜樓、火警等危險,最好還是別讓孩子在家獨處。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
所謂「不適當的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
兒童虐待V.S.疏忽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資料來源: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兒童及少年虐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虐待兒童少年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1.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各款規定者,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少法第97條)、公告姓名(第97條)、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可強制接受4~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102條)
2.若觸犯刑法規定之傷害罪、遺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等,可能被判徒刑、拘役或罰金。
3.民法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若侵害到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亦可請賠償(民法第195條)。
兒童權利公約如何界定受公約保障的「兒童」?
依據公約第1條的規定,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為成年。
「國際兒童人權日」之由來?
在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
因此,每年的11月20日也被稱為「國際兒童人權日」,這是世界向兒童許下史無前例的承諾。
兒童主要基本權利有那些?
兒童四大基本權利包括:
(1)生存權:每個兒童均有生存及發展的權利(第6條)。
(2)受保護權:兒童有權受到保護,遠離毒品,並免遭拐賣、經濟和性剝削(第32及35條)。
(3)發展權: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以充分發展其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養對人權、他人及自然環境的尊重及責任感(第28及29條)。
(4)參與權: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包括取得和分享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3條)。
兒童畢竟還是小孩子,給他們這麼多的權利不就意味著以後父母都不能管小孩了嗎?
兒童權利公約在宣示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不再只是受國家或父母保護之客體的同時,也強調家庭環境和父母的引導對於兒童的重要性。
例如,公約的「前言」即開宗明義的載明各締約國「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而家庭也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明確顯示公約規範的目的之一在於確保兒童及其家庭能夠獲得必要的保護與協助。
而在個別權利項目的部分,例如兒童思想、自我意識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第14條),條文內容也是從國家應尊重父母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強調父母應依據兒童的發展成熟度適當的指引兒童行使這些權利。
更重要的是,無可諱言,許多時候對兒童造成最嚴重傷害的加害人是原本應該要保護兒童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賦與兒童權利代表了父母無法以「這是我的小孩任何人都管不著」或是「我是為了我的小孩好」等,將子女視為其附屬品的方式,恣意地對兒童施以暴力、虐待或以其他不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對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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