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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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動物保護法第20條與施行細則第4條歧異問題@ 都督小霸王與樂 ...
問題是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內容「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已於97年1 ...
- 2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 ...
本件民眾飼養犬隻有咬傷人的紀錄,業經動保處發公文通知該民眾,其所飼養的犬隻列入攻擊性犬隻,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該犬隻如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 ...
- 3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寵物之管理 - 六法全書 - mywoo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 ...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 ...
- 4動物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收容於動物 ...
- 5動保法&飼主的責任@ kenalice+4p :: 痞客邦::
今天要來寫的是有關「動保法」當中跟飼主相關的一些條文關於法律大部分的人包含我 ... 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