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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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 ... 財政部全球網 :::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內地稅新頒函釋 關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各版本法令彙編適用期限 函釋免列及節錄理由查詢 ::: 首頁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函釋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下一則 上一則| 回前ㄧ畫面 友善列印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三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稅額計算 法條 第15條(應納稅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九十二年三月起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請各國稅局依式印製供營業人使用),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處罰。

二、「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應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貨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退出及折讓」欄(欄位代號第四○、四一或四二、四三)。

(財政部92/01/10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 款(類)次 0 則次 35 回頁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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