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保險業務員以公司授權帳密於要保文件簽名金管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保險業務員不必在其招攬的要保書上親自簽名的兩種情形。

參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業務員應於所招攬的要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保險》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保險業務員以公司授權帳密於要保文件簽名金管會:視同於要保書上簽名 法源編輯室/ 2021-08-31 [評論數0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保險業務員不必在其招攬的要保書上親自簽名的兩種情形。

參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業務員應於所招攬的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8月25日金管保壽字第11004927621號令的內容,保險業透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的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此外,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的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也視為業務員已依同條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相關資料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19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金管保產字第10704176771號金管保壽字第11004927621號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