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加班111小時!!勞資雙方「合意」超時加班,可以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 國定假日出勤,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納入46小時唷. 勞動新知 國際動態國際勞動新聞國際活動近期出版品國內資訊站雙周新聞常用勞動法規個別勞工法規勞工保險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就業促進法規集體勞動法規其他法規勞動論壇勞動法資訊國內時事評論課程資料節錄勞動懶人包勞資MEMO Q&A專區 國內時事評論 一個月加班111小時!!勞資雙方「合意」超時加班,可以嗎? 2022.01.20   單月加班111個小時真的太誇張了啦,很可能因此發生職業災害耶 圖片來源: Yahoo新聞(周刊王CTWANT) 入職一年才看薪資條單月加班111小時…月薪不到5萬他氣炸  https://reurl.cc/Gox1Wx  2022-1-19溫振甫    勞動法令屬於公法、是強制規定,因此勞動條件並非勞資合意即可!! 受限於法律強制規定,若勞資雙方合意之約定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按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故新聞中勞工陳述:「單月加班111個小時」若為真,縱勞工亦同意加班,亦無礙雇主應已涉違法。

為確保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避免因過度工作而導致身心受損,故勞基法其實對於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加班時間與每月加班時間,皆有法律明文予以規範。

  正常工作時間規範,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延長工作時間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簡言之,以正常工時制度(不適用變形工時、84-1條)為前提者: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4小時   每月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46小時   國定假日出勤,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納入46小時唷  對照新聞內容的「單月加班111個小時」顯已逾越法規上限,又本件勞工係於「傳產公司擔任作業員」,故應無約定84-1之可能,且84-1條其實也有加班時數之限制,並非毫無上限,故發文者所說如為真實,則公司實已違法。

雖本件公司計算加班費部分應無違法,公司並未積欠勞工薪資。

但是!!縱使雇主有依法給加班費,卻仍無礙雇主「違法」使勞工超時加班,因此本件勞工除了可以「等到年底領到年終後再提離職。

」外,更可以主張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於違法超時加班事實產生30日內得主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故此時勞工發動終止勞動契約,仍得據此主張雇主應發給資遣費。

尾牙取消、沒抽到大獎沒關係,自己爭取大獎。

實務中常常會有此類問題,勞資雙方合意、雇主也沒少給工資,例如: 超時加班 不投保勞、健保…等等 但無論如何,雇主違法係屬事實,勞工除了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外,倘勞工因此受有損害更可主張民法第184條要求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蓋勞基法即屬於保護勞工之法: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以本件勞工超長工作時間來說,倘若勞工因此產生過勞而導致職業災害,雇主除了需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外,更負民事賠償責任之可能。

倘若事業單位真的因為趕工需求,而不得不使勞工加班超過46小時,其實可採用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倘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後,雇主即得: 突破單月46小時加班之限制 每月至多可達54小時 每三個月加班時數仍不得逾越138小時(即每三個月加班總額相同) 雇主於經營事業單位時,確實可能因實務需求而需要更多彈性,但不管如何,皆不應以「違法」為前提。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及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 變形工時 職業災害 加班費 勞動契約 工時 BACK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