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認領~2 保障母親,不保障生父 - f26218631204的部落格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強制認領是當生母想要生父認、但生父不認時要求生父強制認領並不是男方用來強制女方一定要讓他認領小孩的2.親子鑑定也沒有用因為非婚生子女的 ... f26218631204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f26218631204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婚姻育兒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an15Sat201122:26 強制認領~2保障母親,不保障生父 1.強制認領是 當生母想要生父認、但生父不認時 要求生父強制認領 並不是男方用來強制女方一定要讓他認領小孩的 2.親子鑑定也沒有用 因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及小孩 對生父的認領 可以否認(民法1066條) 第一:台灣法律對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是有利於女方.只要母子否認.您很難認領第二:認領會有監護權.扶養費及姓氏的問題未婚生子中生父沒有強制認領的權利 我國民法第一零六七條並非完全刪除,而是予以修正,故法學中所謂的"強制認領"並非不存在,而今所謂的強制認領統稱為"親子認領之訴". 舊法: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新法修正後為: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1066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茜兒 f26218631204的部落格 茜兒發表在痞客邦留言(1)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法律~未婚媽媽系列此分類上一篇:強制認養~1 此分類下一篇:未婚監護權 上一篇:強制認養~1 下一篇:未婚監護權 歷史上的今天 2011:未婚監護權 2011:強制認養~1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站方公告 [公告]2022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公告]MIB廣告分潤計劃、PIXwallet錢包帳戶條款異動通知[公告]2021年度農曆春節期間服務公告 活動快報 理膚寶水修復兩件組 無添加香精、色素、Paraben類防腐劑,敏感肌或是特... 看更多活動好康 我的好友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心情(7)法律~未婚媽媽系列(6)未分類文章(1) 最新文章 最新留言 動態訂閱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13九月(1) 2011三月(2) 2011二月(1) 2011一月(10)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搜尋 新聞交換(RSS) 誰來我家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