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認領~2 保障母親,不保障生父 - f26218631204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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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認領是當生母想要生父認、但生父不認時要求生父強制認領並不是男方用來強制女方一定要讓他認領小孩的2.親子鑑定也沒有用因為非婚生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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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15Sat201122:26
強制認領~2保障母親,不保障生父
1.強制認領是 當生母想要生父認、但生父不認時 要求生父強制認領
並不是男方用來強制女方一定要讓他認領小孩的
2.親子鑑定也沒有用
因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及小孩 對生父的認領 可以否認(民法1066條)
第一:台灣法律對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是有利於女方.只要母子否認.您很難認領第二:認領會有監護權.扶養費及姓氏的問題未婚生子中生父沒有強制認領的權利
我國民法第一零六七條並非完全刪除,而是予以修正,故法學中所謂的"強制認領"並非不存在,而今所謂的強制認領統稱為"親子認領之訴".
舊法: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新法修正後為: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1066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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