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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 條 ... 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 民國108年05月29日一、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 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重。

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 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

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 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 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

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 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 動機等為妥適量刑。

二、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 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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