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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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同時表示,本次修正也增訂有毒品、性侵害、性騷擾等犯罪行為或虐待兒童少年等違反兒少法第49條各款行為者,不得擔任保母、另外也明定高中職以下校區方圓200公尺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月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建檔日期:104-01-24 更新時間:104-01-24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明確規範兒童及少年不得過度使用3C產品,另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行的安全,對學校校車、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違規超載等行為開罰。

由於近年來3C產品普及,我國兒童及少年接觸3C產品機會增加,近視比率也因而大幅提高,衛福部表示,長時間使用3C產品,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除了注意力容易不集中外,社交溝通能力也會受到影響,甚至造成親子關係疏離,因此修正兒少法第43條,明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

衛福部表示,學校、補習班、安親班交通車時有違規超載學生,或以不合格的車輛接送學生,一旦發生事故,學童安全堪慮,現行規定對此類違規行為,並無罰則,此次修正兒少法第90條之1,明定學校、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違規時,得處學校校長、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同時表示,本次修正也增訂有毒品、性侵害、性騷擾等犯罪行為或虐待兒童少年等違反兒少法第49條各款行為者,不得擔任保母、另外也明定高中職以下校區方圓200公尺內禁止設立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同時也在第49條增訂禁止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等規定,以防止兒少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到危害。

衛生福利部指出,每一位兒童及少年不僅是父母的寶,也是國家社會的未來。

本次修法是配合社會變遷,與時俱進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衛生福利部期待本法修正通過,政府各部門依法落實推動相關規定,創造有利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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