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違建?拆屋判賠 - 東龍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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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甲先生於民國80年在台北市伊通街買了一戶公寓四樓,隔年在頂樓加蓋鐵皮屋,94年出租收取租金,因該違建興建於民國84年前,被台北市政府列為暫免拆除違建,甲 ... 代書進度查詢 成交行情 客服中心 關於我們 人才招募 買房子 買屋搜尋 購屋常識 需求留言 買屋服務 房貸試算 賣房子 賣屋知識 賣屋留言 賣屋服務 土地增值稅 租屋專區 租屋搜尋 租屋常識 租屋留言 房東留言 危老專區 服務據點 加盟專區 特約代書 特約代書查詢 代書進度查詢 代書收費標準 合法違建?拆屋判賠 回列表頁 狀 況: 甲先生於民國80年在台北市伊通街買了一戶公寓四樓,隔年在頂樓加蓋鐵皮屋,94年出租收取租金,因該違建興建於民國84年前,被台北市政府列為暫免拆除違建,甲先生即以為這是「合法違建」;不料樓下乙先生鄰居控告他違法占用及不當得利後,經台北地院審理,判決甲先生(一)要拆屋回復屋頂平台之原狀;(二)將已收取的租金新台幣150萬拿出來分給其他住戶。

  問題一:何謂「合法違建」? 參 考: 只要是違建就是違法,並沒有所謂「合法違建」。

但因部分縣市政府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之列,以台北市為例,目前的頂樓違建,幾乎是「即報即拆」,但如果是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合法違建】或【緩拆違建】。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註1)之規定,台北市政府於是頒發「臺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針對84年1月1日以後的新違建全都查報拆除;83年12月31日以前的既存違建原則上僅須拍照列管。

按現行法令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延緩拆除或免拆除,但因現有各地方政府的人力不足,列入暫緩拆除之舊違建並無人力施行拆除,僅對其有妨礙都市計劃、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等有重大影響之違章建築先行拆遷或整理;而舊違章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亦即以84年作為新、舊違章建築的區分,也只是行政機關是否主動介入的分水嶺,雖然既存違建不必如新違建般嚴格地即報即拆,但仍不改其違建之本質,各縣     市政府現在雖然暫緩拆除【既存舊違建】,但難保有一天既存違建也有因為政策變更而變成『必須拆除』的風險存在。

問題二:樓頂加蓋【違章建築】所有權人為何? 參 考: 大樓、公寓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應由全體住戶使用,非屬私有產權。

因此,頂樓違建不論新舊,只要是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第767條(註2)規定,訴請排除侵害,要求拆除違建,返還共有物;此外,若違建遭使用者出租等營利用途,全體住戶還可以依民法第818條(註3)等規定,有權請求不當得利,要求平分共有利益。

  貼心提醒-頂樓加蓋注意事項 ※ 做好敦親睦鄰工作,平日即與鄰居建立交情,最好與住戶簽訂「分管協定」或「約定專用」許可。

※ 使用頂樓平台前應先與住戶溝通,並主動整理平台公共設施部分,如因使用公設而另支出費用,亦需自行負擔。

※ 依規定,頂加違建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若需修繕,需獲得全體住戶1/2以上住戶簽名同意;修繕面積也不得超過1/2,且最好將修繕前、中、後情形拍照存證。

※ 購買前詳細審閱業者提供的「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有違建、增建等情形? ※ 可上北市建管處網站查詢是否為「列管違建」:http://qservice.dba.tcg.gov.tw/squatter/squ_dlg.asp ※ 屋主至建管處申請新舊違建證明。

※ 屋主可申請航空測量照片,證明為舊違建。

附表   頂加違建拆除標準 台北市 民國83年12月31日前的「既存違建」緩拆;其餘即報即拆。

台北縣 優先拆除施工中、拆後重建的新違建,若影響公安、環保的舊違建也優先拆除;民國57年前的舊違建列管。

台中市 民國87年10月1日前的「既存違建」緩拆 ;其餘即報即拆。

台南市 民國96年7月1日以後,建築使用執照發放時會順便強制檢查違建,若發現則立即拆除;舊違建則即報即拆。

高雄市 新違建即報即拆,84年6月30日前的「既存違建」拍照備存,分年分期逐步拆除。

(資料來源:各縣市政府、地政業者、仲介公司) 買屋知識 1 About「青年安心住家補貼方式」 2 好技巧購好屋 3 怎麼樣的房屋裝修費用才算合理呢? 4 一般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初步自我檢查表 5 房屋室內格局可以更改嗎? 會員店推薦 基隆三立房屋聯盟店 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276-2號 (02)2469-0000 台北-民權加盟店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456巷10號 (02)2599-5911 雲林-斗六上海加盟店 雲林縣斗六市上海路79號 (05)537-1222 大總管-汐止加盟店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一路12號 (02)2649-9889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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