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高判10年專家爭論「情節重大」定義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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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高判10年專家爭論「情節重大」定義 ...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出刑法第27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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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高判10年專家爭論「情節重大」定義
2021-10-2512:49
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台北即時報導
公安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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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高雄城中城大火等重大意外造成大量傷亡,備受社會矚目,但過失致死罪刑過輕引發外界議論,行政院提出刑法第276條修正草案,情節重大致3人以上於死者,最重可處10年徒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辦「近期重大公安事件探討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多數與會專家學者皆贊成情節重大者要提高刑責,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但是否單純以傷亡人數視為情節重大,仍該探討。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出刑法第276條修正草案增列「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葉毓蘭說,重大公安意外應從系統性風險解決,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處罰,找一兩人追究,無法解決系統性問題,應該釐清是否政府怠惰,揭弊者保護法也應盡速立法,且重大公安事件,公務員及雇主也應加重2分之1刑責。
東吳法律系教授林東茂說,春節期間職業駕駛過勞,在山路翻覆造成重大傷害,視為情節重大可能導致公司創造過勞環境責任被忽略,但若太魯閣號事件,因邊坡施工需要高度專注,卻造成重大傷亡,可視為重大過失,因此修法的「重大過失」應是指違反特別重要義務,反觀輕微過失造成重大傷亡則要排除,只能成立普通過失。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珮菁說,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最高刑度也只能判刑5年,普悠瑪翻車事件,判處4年6月,對人民來說,即便最高刑度5年,仍無法反映情節重大行為,不符合公平正義,因此草案提出的情節重大致3人以上傷亡,漸進式的調高刑度,更符合比例原則。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汪怡君說,以車禍事件來說,若僅一人身亡,法庭上也很難告知家屬情節不叫重大,若以量化死亡人數加以切分情節重大,更加無法回應人民期待,可以思考的方向是,參與特定行為卻不具必要的專業能力,貿然參與造成結果發生,例如維冠大樓事件的行為人,用專業目的更精緻維護社會大眾安全。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指出,「三人以上加重其刑」完全不知所云,會造成實務適用困擾,通常藉由公共危險罪的加重結果犯即可處理這類公安事故,可考慮提高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與傷害致死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銜接,修改條文為過失致死罪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一行為觸犯數罪者,得加重其刑。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指出,以普悠瑪事件為例,地院判決結果來看不是只有個人過失,還有台鐵制度等問題,得標商、製造商問題更大,但法人沒被苛責,對法人判處補償、公告罪責也該要整體規畫。
太魯閣號事故釀50死重大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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