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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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告為清單所列必要藥品許可證廠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向食藥署通報。
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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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5-12-06
更新時間:106-05-11
有關於本(6)日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機制,健全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評估處理制度,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及用藥安全。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參與討論,共同擬定「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草案,並於105年8月24日預告,於預告草案期間,除了各公協學會給予多方建議,同時於9月6日召開產官學界說明會,並依風險管理機制,修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未來該清單將定期更新,以建立符合國內需求之清單,完善藥品供應短缺的風險管理制度。
持有公告為清單所列必要藥品許可證廠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向食藥署通報。
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下載
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公告.pdf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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