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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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告為清單所列必要藥品許可證廠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向食藥署通報。

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5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5-12-06 更新時間:106-05-11 有關於本(6)日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機制,健全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評估處理制度,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及用藥安全。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參與討論,共同擬定「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草案,並於105年8月24日預告,於預告草案期間,除了各公協學會給予多方建議,同時於9月6日召開產官學界說明會,並依風險管理機制,修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未來該清單將定期更新,以建立符合國內需求之清單,完善藥品供應短缺的風險管理制度。

持有公告為清單所列必要藥品許可證廠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向食藥署通報。

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下載 藥事法第27條之2必要藥品清單公告.pdf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公告版.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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