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138、1139、1140、114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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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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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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