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38、1139、1140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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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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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89年04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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