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5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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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 條, 遺產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9年05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檢視現行法條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28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29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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