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101
延伸文章資訊
- 1Brain Death -- 台灣腦死判定的歷史及展望
觀察無. 反應及無自行呼吸12 小時後始可開始做腦死之判定,兩次判定間隔時間至少. Page 3. 4 小時。並明訂所需檢查之六種腦幹反射及呼吸功能試驗之方法。判定 ...
- 2二、腦死如何判定? - 臺北榮民總醫院移植外科
腦死判定包括兩個部分──腦幹反射試驗及無自行呼吸試驗。腦死判定需以二次為準,間隔為四小時,以增加診斷之正確性。 腦死判定執行時需 ...
- 3腦死判定程序
壹、腦死判定步驟一、判定前之先決條件: (一) 病人陷入深度昏迷,不能自行呼吸而必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二) 導致昏迷的原因已經確定 ...
- 4器官捐贈與勸募作業程序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傳統觀念認為心臟停止才是死亡,但目前法律已經通過腦死判定,因為腦死病人 ... 腦死判定專科醫師間隔四小時以上的二次判定後,確認腦死,才會進行器官摘取。
- 5秀傳醫療體系-台南器官捐贈專區 -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腦死判定包括兩個部分--腦幹反射試驗及無自行呼吸試驗。腦死判定需以二次為準,間隔為四小時,以增加診斷之正確性。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