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所於facebook粉絲團宣傳可能違反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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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邇來醫療機構於facebook粉絲團為醫療廣告,並以「按讚、留言或分享即贈送 ... 一、按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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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5413402號
主旨:邇來醫療機構於facebook粉絲團為醫療廣告,並以「按讚、留言或分享即贈送禮物」等方式宣傳,已違反
醫療法規定,惠請協助轉達所屬會員知照,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按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同法
第103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61條…。
」
二、次按衛生福利部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釋(略以):「…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式招攬
病人:(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
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
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
成後再繳費等…。
」
三、又按衛生福利部97年11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70044043號函釋(略以):「…公告事項第1款『公開宣稱就醫及
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等』、第2款『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之規定,究其意旨,應係為避免醫療機構利
用『贈送某事物與就醫者』之誘因方式,或以『假借他人』對非特定對象進行傳播、媒介方式,達招徠患者
為醫療之目的…。
」
四、邇來本市若干醫療機構,於facebook網路平台建立院所之粉絲團,並以獎品或禮品吸引不特定多數人對粉絲
團貼文「按讚」、「留言」或「分享」,利用該網路平台之特性(諸如:平台中個人動態訊息將自動與平台好
友分享、用戶分享粉絲團動態訊息時會自動帶入粉絲團連結等等),達到增加診所曝光率暨招攬醫療業務之目
的。
並多認為,如該篇「贈禮貼文」中無提及醫療之內容,或非宣稱「就醫即贈禮」,則難謂為「優惠醫療
廣告」。
五、查上述廣告模式,客觀上,因粉絲團名稱、專頁資料等部分,已有明確醫療院所資訊,刊播「醫療廣告」事
實明確;又主觀上,亦有利用贈物、優惠之誘因對非特定對象進行傳播以達招徠患者醫療之情,構成醫療法
第61條所述「不正當招攬方法」之要件已該當。
爰倘醫療機構以此模式為醫療廣告,將認屬違反醫療法第61條
規定,並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分。
六、惠請不吝協助輔導所屬會員,爾後刊登醫療廣告務必依醫療法規定辦理,無任感荷!
公文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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