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稅負高 - 繼承及不動產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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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民眾擁有「公同共有」土地,公同共有形成的原因大都來自於繼承人之間無法協議分割繼承而成為公同共有,如果有去辦理土地登記,在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的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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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稅負高,可以只負擔自己應有的部分嗎?
相信不少民眾擁有「公同共有」土地,公同共有形成的原因大都來自於繼承人之間無法協議分割繼承而成為公同共有,如果有去辦理土地登記,在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的記載方式就是「公同共有」;若是沒有去辦理土地登記,所有權狀態也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土地除了不容易處分外,更麻煩的是地價稅的稅負因公同共有土地須歸戶在一起課稅的規定而相對較高。
舉例來說,甲乙丙等10人「公同共有」5筆土地,總地價1,500萬元,歸戶課徵地價稅結果,應適用累進稅率為千分之25,計算出總稅額為32萬7,250元,由甲乙丙等10人負連帶責任共同負擔。
但如果這些土地是由甲乙丙等10人「分別共有」,各自持分均為10分之1,則甲持分地價150萬元,適用累進稅率為千分之15,甲負擔地價稅額為1萬6,850元,10人總稅額只有16萬8,500元,與公同共有的總稅額32萬7,250元差距相當大。
由上述「公同共有」例子來看,甲乙丙等10人對於稅額32萬7,250元均須負連帶責任,若甲能證明他潛在的應有部分只有10分之1,甲是否可以僅就其應有10分之1部分也就是3萬2,725元的稅負單獨開立稅單繳納呢?
答案是:可以的!新竹縣稅捐局說明,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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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8月 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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