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父之認領-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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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認領,民法第一七條,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由本條規定可以得知,認領人須,月旦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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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教室200707 (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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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生父之認領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由本條規定可以得知,認領人須為生父,亦即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有血統上父子女關係之存在為前提。
又認領行為在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若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時,縱令生父欲為認領,亦屬不可(三五院解三一八一號)。
有鑑於此,多數說及最高法院判例均認為,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事實上父子關係之存在者,縱然認領行為完全無欠缺,其認領仍屬無效。
惟有學者認為,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之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血統關係,宜解為有血統聯絡最好,但無血統關係時,不妨先推定成立父子關係,使非婚生子女因認領立即受生父之保護教養,如無血統聯絡之認領人認領時,有合於民法第八八條之錯誤,或第九二條受詐欺或受脅迫之撤銷要件者,認領人自得行使撤銷權,期能推翻已成立之父子關係。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認領、民法第一七條、婚生子女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7 (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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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契約解除後之損害賠償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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