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許願池》生前贈與給某一個繼承人的財產,死後會不會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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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

(圖/取自Pixabay). 作者/許苑律師. 說到繼承,這邊有個已經被問過好多次的問題,跟大家分享。

「律師,我爸爸在生前贈與我一筆土地, ...     焦點內容 國際 政治 兩岸 財經 藝文 生活 醫療 國際 政治 兩岸 財經 藝文 生活 醫療 弊不可赦 談古論今 百家爭鳴 質報評論 名家專欄 質報評論 名家專欄 大話天下 璀璨人生 人物新探 關於我們 關於我們 聯絡我們 隱私權政策 著作權與轉載授權 合作夥伴 法律顧問 關於我們 聯絡我們 隱私權政策 著作權與轉載授權 合作夥伴 法律顧問 简 即時 俠客會客室》選後,物價還會上漲嗎?07:26 開講台灣人的故事》第一篇『貴子』之三:庇蔭07:01 漢林點評》兩位被「春藥」毀掉的中尉,談春藥的迷失18:25  新聞/百家爭鳴 法律許願池》生前贈與給某一個繼承人的財產,死後會不會被其他繼承人追回來? 2020-02-2807:00:00 A+ A A- 生前贈與。

(圖/取自Pixabay) 作者/許苑律師 說到繼承,這邊有個已經被問過好多次的問題,跟大家分享。

  「律師,我爸爸在生前贈與我一筆土地,爸爸剛去世,我兄弟姊妹就跟我說,那筆土地是爸爸在死前兩年內贈與給我的,應該要拿出來當遺產分,是這樣嗎?」   「律師,我有三個孩子,但只有老大願意照顧我,所以我想在生前把財產全部贈與給老大,不想讓另外兩個孩子繼承。

但我聽說,死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都會被追回來當作遺產,真的是這樣嗎?可是,我又沒辦法知道自己是不是兩年後才會死…這下該怎麼辦呢?真傷腦筋…」   基本上,會和我提到「死前兩年贈與」這個關鍵字的人,很大一部分是被民法上的一個條文所誤導了。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嗯…乍看之下,好像真的很像在說: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遺產。

但其實,這個條文並不是這樣理解的喔!   在理解這一條之前,我們要先看看它的上一條,也就是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意思是說,繼承人只要用「繼承所得遺產」去清償死者的債務就可以了,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清償。

  這個時候,我們再回來看看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有沒有新的感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繼承所得遺產」,目的是用來清償債務。

  也就是說,這個條文是用來保障死者的債權人的,只有當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才會用到這一條的規定,繼承人必須將二年內受贈的財產拿出來清償給死者的債權人。

如果死者並沒有負債,或死者的遺產足夠清償負債的時候,就不會有這條規定的適用。

當然,這條規定並不適用在繼承人間應繼遺產的計算喔!所以,繼承人之間並無法用這條規定要求把二年內受贈的財產給吐出來。

  但是,生前贈與是不是就真的完全沒有被追回來的問題了?並不盡然喔。

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孩子離家自立)或營業(創業)而受贈的財產,會被法律當作是未來應分得遺產的預先給付,所以,在之後分遺產時,就必須先把受贈物的價值加入遺產去計算(注意:不是把受贈物本身追討回來當遺產),再把已受贈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扣除已受贈的額度,也就是說,已受贈的繼承人在受贈的範圍內不能再分配遺產。

  說到這裡,有心想要在生前規劃財產的人可能會覺得有點不知所措,為什麼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的財產就要被當作遺產預付?我就是想把財產都送給某一個孩子不行嗎?   其實,民法在這裡保留了一個但書:「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你不希望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的財產被當作遺產預付,你需要在贈與時特別表示:「這筆財產不是遺產預付,就是要送你的。

」之類的話,最好還要有書面或文字為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無從舉證,這樣這筆財產才不會在死後被其他繼承人追討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

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

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生前贈與。

(圖/取自Pixabay) 作者/許苑律師 說到繼承,這邊有個已經被問過好多次的問題,跟大家分享。

  「律師,我爸爸在生前贈與我一筆土地,爸爸剛去世,我兄弟姊妹就跟我說,那筆土地是爸爸在死前兩年內贈與給我的,應該要拿出來當遺產分,是這樣嗎?」   「律師,我有三個孩子,但只有老大願意照顧我,所以我想在生前把財產全部贈與給老大,不想讓另外兩個孩子繼承。

但我聽說,死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都會被追回來當作遺產,真的是這樣嗎?可是,我又沒辦法知道自己是不是兩年後才會死…這下該怎麼辦呢?真傷腦筋…」   基本上,會和我提到「死前兩年贈與」這個關鍵字的人,很大一部分是被民法上的一個條文所誤導了。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嗯…乍看之下,好像真的很像在說: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遺產。

但其實,這個條文並不是這樣理解的喔!   在理解這一條之前,我們要先看看它的上一條,也就是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意思是說,繼承人只要用「繼承所得遺產」去清償死者的債務就可以了,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清償。

  這個時候,我們再回來看看1148條之1第1項的文字,有沒有新的感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死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要當作「繼承所得遺產」,目的是用來清償債務。

  也就是說,這個條文是用來保障死者的債權人的,只有當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才會用到這一條的規定,繼承人必須將二年內受贈的財產拿出來清償給死者的債權人。

如果死者並沒有負債,或死者的遺產足夠清償負債的時候,就不會有這條規定的適用。

當然,這條規定並不適用在繼承人間應繼遺產的計算喔!所以,繼承人之間並無法用這條規定要求把二年內受贈的財產給吐出來。

  但是,生前贈與是不是就真的完全沒有被追回來的問題了?並不盡然喔。

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孩子離家自立)或營業(創業)而受贈的財產,會被法律當作是未來應分得遺產的預先給付,所以,在之後分遺產時,就必須先把受贈物的價值加入遺產去計算(注意:不是把受贈物本身追討回來當遺產),再把已受贈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扣除已受贈的額度,也就是說,已受贈的繼承人在受贈的範圍內不能再分配遺產。

  說到這裡,有心想要在生前規劃財產的人可能會覺得有點不知所措,為什麼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的財產就要被當作遺產預付?我就是想把財產都送給某一個孩子不行嗎?   其實,民法在這裡保留了一個但書:「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你不希望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的財產被當作遺產預付,你需要在贈與時特別表示:「這筆財產不是遺產預付,就是要送你的。

」之類的話,最好還要有書面或文字為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無從舉證,這樣這筆財產才不會在死後被其他繼承人追討喔!      作者簡介 許苑律師,政大法律系畢業,於台北執業。

執業之外,尤喜歡文字。

作者擅長用淺白入裡的語言,化作有血有肉的生活故事。

希望藉此賦予法律從雲端走下來的生命,有助於法律被輕鬆理解,使人因容易獲得啟發而掌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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