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有代位繼承及特留分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配偶)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 ...
Contents...
udn網路城邦
高雄律師蔡所長的相談所 (到舊版)
本部落格整理有關遺產繼承、離婚監護、土地分割、買賣保證、借錢抵押、本票執行、拆屋還地、車禍賠償、祭祀公業、工程履約等常見問題解析,並提供有需要的民眾電話免費法律諮詢(刑事案件除外),是高雄市長期推薦的律師部落格
文章訪客簿
精選
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有代位繼承及特留分
2018/04/2400:55
瀏覽2,551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喪失繼承與代位繼承
律師推薦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張三因毆打並辱罵母親李四,被李四寫遺囑記載張三不得繼承她遺產,但張三有一個讀大學的兒子張五,很上進聽話,深得李四喜愛。
李四去世後,張三的兩位哥哥張一、張二拒絕讓張三繼承母親上億元遺產,並對於姪兒張五不聞不問,完全沒有要分遺產給張五。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配偶)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並非繼承其父之權利。
因此,張三的兒子張五仍可以和兩位伯父一起繼承李四所留下的遺產。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回覆
推薦引用
有誰引用
我要引用
引用網址
列印
全站分類:在地生活|
高屏
自訂分類:每日新聞律師說法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11年憲判字第1、2號憲法判決
酒駕處罰加重,含括同車乘客
淺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領勞保年金期間身故,遺屬還可領差額金
遺屬拋棄繼承,能領勞保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
加入好友
推薦部落格
訂閱關注
留言給他
高雄律師蔡律師
最新發表
最新回應
最新推薦
熱門瀏覽
熱門回應
熱門推薦
保單與遺產課稅
分居期間配偶生活費及判決離婚贍養費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保險與遺產
111年憲判字第1、2號憲法判決
職業災害補償
男同志
同志
射出
同性戀
小王
小三
婚外
工程履約工程仲裁
車禍律師
監護
醫療訴訟
祭祀公業
本票
仲裁
醫療糾紛
2019年酒駕最新
釋字777號
2019年肇事逃逸最新
肇事逃逸
收養
未成年子女
離婚
收養人
生父
生母
告訴乃論
繼承人
盜領存款
借錢
還地
拆屋還地
共業
公業
祭祀
抵押
工程
拆屋
免費諮詢
電話免費法律諮詢
推薦
家事
家事律師
履約
遺產繼承
離婚監護
刑事辯護
車禍傷害
車禍
傷害
觀護人
刑事律師
台大律師
屏東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推薦
民事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民事律師推薦
法律諮詢
免費
律師諮詢
遺囑繼承律師
遺產律師
繼承律師
分割土地
共有分割
工程款
遺囑律師
高雄遺產律師
高雄繼承律師
高雄遺產繼承律師
遺產繼承律師
遺產繼承推薦律師
推薦高雄遺產繼承律師
推薦高雄遺囑律師
推薦高雄律師遺囑
推薦屏東律師
推薦台南律師
外遇
律師律師事務所
台南
高雄
扶養
共有物
遺囑
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代筆遺囑
無效
重利
繼承
遺產
分割
房屋
少年
刑事
交付審理
保護處分
感化教育
教養機構
保單與遺產課稅
分居期間配偶生活費及判決離婚贍養費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保險與遺產
111年憲判字第1、2號憲法判決
什麼是國家賠償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
領亡者存款32萬辦喪事,判有罪
淺論收養制度
拋棄繼承小常識
高雄律師台大法律蔡律師
離婚協議書寫願繼續扶養前岳母,有效?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
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訴、代位分割遺產之訴
保險單不是遺產?不一定
prev
部落格推薦:1
等級:7
點閱人氣:223,540本日人氣:0
文章創作:281 相簿數:1
輸入關鍵字:
搜尋
RSS部落格聯播
▲top
本部落格刊登之內容為作者個人自行提供上傳,不代表udn立場。
刊登網站廣告︱關於我們︱常見問題︱服務條款︱著作權聲明︱隱私權聲明︱客服
Poweredbyudn.com
粉絲團
udn部落格
延伸文章資訊
- 1父親被剝奪繼承權,孫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 天秤座法律網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情形,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
- 2民法§1140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1.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546 號.
- 3代位繼承是什麼?有哪些要件?符合這2種情形才能 ... - 法律人
根據民法§1140規定,當特定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繼承其應繼分,即為代位繼承。
- 4代位繼承時效有多久?2大代位繼承要件需符合! - 法律010
- 5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有代位繼承及特留分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配偶)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係以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