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有代位繼承及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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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配偶)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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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有代位繼承及特留分
2018/04/2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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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與代位繼承
律師推薦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張三因毆打並辱罵母親李四,被李四寫遺囑記載張三不得繼承她遺產,但張三有一個讀大學的兒子張五,很上進聽話,深得李四喜愛。
李四去世後,張三的兩位哥哥張一、張二拒絕讓張三繼承母親上億元遺產,並對於姪兒張五不聞不問,完全沒有要分遺產給張五。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括配偶)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並非繼承其父之權利。
因此,張三的兒子張五仍可以和兩位伯父一起繼承李四所留下的遺產。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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