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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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衛生 / 食品衛生 ... 目前線上:1041人,瀏覽人次:66494618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歷史法規資訊(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鉛、砷之殘留限量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601901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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