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7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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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 ...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270條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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