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容隱-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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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容隱,亦稱為同居相容隱、親親得相首匿等,是中國古代中華法律體系中一項規定,指「禁止親屬之間互相控訴或者作證,以保護傳統的倫理秩序」的規定。

親親相容隱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親親相容隱,亦稱為同居相容隱、親親得相首匿等,是中國古代中華法律體系中一項規定,指「禁止親屬之間互相控訴或者作證,以保護傳統的倫理秩序」的規定。

[1] 目次 1發展歷程 1.1濫觴 1.2發展 1.3完備 1.4流傳 2與特免權的異同 2.1相同之處 2.2不同之處 3參考文獻 3.1引用 3.2來源 4參見 發展歷程[編輯] 濫觴[編輯] 「親親相容隱」原則起源自東周。

時周襄王曾提出:「父子將獄,是無上下」[2]孔子也認為:「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3],「仁者,人也,親親為大」[4]。

秦朝首次在其司法實踐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聽。

而行告,告者罪。

」[5]將「親親相容隱」定為親屬、主僕之間卑微一方必須遵循的義務,但是公室告並不包含在其內。

發展[編輯] 其後各朝各代對此原則多有所發展,漢宣帝於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規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6]將容隱的範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且規定家庭中尊崇的一方如果容隱卑微的一方,也可以考慮減罪。

至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此原則更逐漸凌駕於株連制度之上[7][8][9]。

北魏在其刑法中正式寫入「期親相隱」條款[10],將該原則確立為近親屬之間應當互相遵循的原則。

完備[編輯] 唐朝時,該原則發展基本完備。

唐律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11]根據唐朝的司法解釋,此條意為同居的親屬不論遠近皆可互相容隱,不同居的大功以上近親屬以及奴僕為主人也可互相容隱,遠親屬之間互相容隱可以減三等處罰。

謀叛以上的大罪不在此列,但如果上述「得相容隱者」被告發的話,可被按照自首處理[12]。

在實際實踐中,唐律具體規定: 不僅容匿「得相容隱者」不治罪,「及匿得相容隱者之侶亦不坐」,容匿謀叛以上大罪親屬減一等處罰。

[13] 通報捕攝消息令親屬脫逃者不罰。

[13] 審問官不得逼親屬作證證實嫌犯罪行,違者按照嫌犯罪名減三等處罰。

[14] 告發親屬有罪。

告尊親屬中祖父母父母者處以絞刑,告其他近親尊親屬亦有罪,謀反或以上罪除外。

被告發的尊親屬視同自首減免處罰。

但是期親以下遠親屬不論尊卑互相侵犯可以告發。

告發卑親屬「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等。

」但父祖告子孫即使誣告亦不坐。

[15] 捉姦時,因捕捉外人而牽露親屬之姦罪者,不視為告發罪。

[16] 流傳[編輯] 唐朝以後各朝基本沿用唐律對「親親相容隱」的規定,明朝之後將岳父母和公婆也增加入相容隱的範圍。

直到1906年沈家本等人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中方才將「親親相容隱」的原則從「禁止親屬作證」改為「不得強迫親屬作證」[17],從而將「親親相容隱」從義務變成了權利。

中華民國法律中將「親親相容隱」與西方特免權制度進行結合,保留了「親親相容隱」制度的大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這一原則進行了批判,將其批評為「孔子法律學說中宗法性最濃的封建糟粕」,從而在其法律體系中排除了「親親相容隱」的原則。

[來源請求]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此舉被認為是「親親相容隱」理念的回歸。

[18] 與特免權的異同[編輯] 從古羅馬開始,西方法律體系中也有類似的「親親相容隱」的特免權的規定。

一些中國學者如范忠信等人主張「親親相隱制度,不是某一國家或民族文化傳統中的特有現象,不是人類歷史進程中某一階段的特有現象,也不與特定的法系和特定的社會制度共存亡」;「是否存在這一原則或規定,並不足以構成一個國家或法系的特色,也不足以構成一個歷史階段或一種社會制度下法律的特色。

」[19]認為「親親相容隱」與西方法學中的特免權有著共通之處。

但是也有許多學者指出,這兩種制度存在著許多不同之處。

相同之處[編輯] 兩種制度均起源於保護家族制、家長制之需要,其目的主要在維護家長的權威; 兩種制度均原有國事重罪不得容隱的限制,但至近代後西方法系中取消了這一規定。

不同之處[編輯] 中國的「親親相容隱」是一種法律義務;西方的特免權則是一種法律權利; 中國的「親親相容隱」將親屬分為尊卑,尊親屬和卑親屬在制度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尊親屬享有更多的權利;西方的特免權制度在古羅馬之後即沒有了尊卑親屬之分,親屬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中國的「親親相容隱」制度中包含範圍較廣,不論是可以容隱的罪名,還是涉及到的親屬範圍,均超出西方規定,尤其是超出英美法系的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吳丹紅:特免權制度的中國命運——基於歷史文本的考察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07-04-29 ^《國語·周語·襄王二十年》, ^《論語·子路》 ^s:禮記/中庸 ^《雲夢秦簡·法律答問》 ^《漢書·宣帝志》 ^《三國志·魏志·高柔傳、盧毓傳》 ^《晉書·刑法志》 ^《宋書·蔡廓傳》 ^《魏書·刑罰志》 ^《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46條》 ^《唐律疏議·卷第五·名例37條》 ^13.013.1《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八·捕亡468條》 ^《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九·捕亡474條》 ^《唐律疏議·斗訟345、346、347、349條》 ^《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八·捕亡453條》 ^《刑事民事訴訟法·241條》 ^檢察日報.近亲属不必出庭作证:“亲亲相隐”理念回归.正義網.[2014-09-1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30).  ^《中西法律傳統中的「親親相隱」》·范忠信 來源[編輯] 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2007-10-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2).  吳丹紅.特免权制度的中国命运——基于历史文本的考察.[2007-10-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4-29).  陳鑫.刑法价值视野下的“亲亲相隐”.[2007-10-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12).  冉井富.论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特权.[2007-10-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3).  參見[編輯] 族誅 閱論編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華法系 法律思想 法家 八議 八奸 復仇 約法三章 春秋決獄 同罪異罰 親親相容隱 刑不上士大夫  法律文件總體法律 夏禹刑 商湯刑 周呂刑 秦律 睡虎地秦簡 漢律 約法三章 九章律 二年律令 三國蜀科 晉律 北齊律 隋開皇律 唐律疏議 唐六典 貞觀律 武德律 宋刑統 慶元條法事類 元代 元典章 大元通制 至元新格 至正條格 風憲宏綱 明代 皇明祖訓 大明律 大明會典 明大誥 御製大誥武臣 三朝要典 大清律例 大清會典 太平刑律 十款天條 地方或專門法 茶法 鹽法 秦代 田律 挾書律 漢代 推恩令 附益法 馬復令 偽出馬令 晉代 課田法 宋代 均輸法 差役法 更戍法 鹽引法 明代 充軍條例 條議制澳十則 清代 逃人法 省例 台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 喇嘛說 防範外夷規條 嚴禁自盡圖賴碑記 欽定回疆則例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清國行政法 大清著作權律 大清新刑律 欽定憲法大綱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太平天國 天朝田畝制度  法律研究法家 商君書 管子(書) 韓非子 後世 刑法志 折獄龜鑑 折獄龜鑑補 明清訟學 明清判牘 訟師秘本 洗冤集錄 名公書判清明集 刑案匯編 秋審文類 淡新檔案 (六部成語 ·刑部)  罪名十惡(法律) 謀反 謀大逆 謀叛 惡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義 內亂 其他罪名 不敬 惡逆 腹誹  刑名五刑先秦 墨刑 劓刑 刖刑 宮刑 大辟 漢以後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女性 刑舂 拶刑 杖刑 賜死 宮刑 九刑 墨刑 劓刑 剕刑 宮刑 大辟 贖刑 鞭刑 撲刑 流刑 死刑 族誅 梟首 棄市 刺刑 絞刑 烹刑 坑刑 腰斬 車裂 凌遲 割喉 斬立決 死後刑 鞭屍 戮屍 脯刑 醢刑 其他 立枷 刖刑 人彘 炮烙 沉塘 拶刑 脯刑 禁錮 騎木驢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亲亲相容隐&oldid=72276893」 分類:​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隱藏分類:​Webarchive模板archiveis連結有未列明來源語句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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