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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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修正];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
- 2工廠管理輔導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4 條.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令 ... 第9 條. 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 ...
- 3工廠管理輔導法 - 揚誠會計師事務所
- 4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 稽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前項 ...
- 5工廠管理輔導法暨相關函釋彙編 - 苗栗縣政府
五、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 水費收據影本。 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